词条 | 宋代法规 |
释义 | 北宋(960~1126)和南宋 (1127~1279)时期的法规。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代法规简介宋神宗(1067~1085在位)以前,宋代法规的四种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宋神宗认为“律不足以周事情”,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不断以”,并把“律、令、格、式”的名目改为“、令、格、式”。为了便于区分,宋神宗曾下过这样的定义:“禁于已然之谓,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据《宋史·刑法志》的解释:凡属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叫做,有关约束禁止方面的规定叫做令,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方面的规定叫做格,有关体制楷模方面的规定叫做式。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宋代法规除《宋刑统》外,主要有以下几种编敕敕是皇帝发布的指示或决定。令日多,为了便于保存和官吏检引,需要汇编成册,这就是编。宋代编很多,大抵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数次编活动。据南宋王应麟所辑《玉海》卷六六和《宋史·刑法志》等书记载,宋代编主要有:《建隆编敕》4卷;《太平兴国编敕》15卷;《淳化编敕》25卷,后来因“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重加裁定”,由许骧等刊定为30卷;《咸平编敕》12卷;《景德编敕》15卷;《大中祥符编敕》20卷;《天圣编敕》12卷;《景编敕》44卷;《庆历编敕》(卷数不详);《嘉编敕》18卷。上述编都早已散失。元丰(1078~1085)以后,单独的编敕几乎不见,往往与令、格、式编纂在一起。 条法事类《宋史·刑法志》记载:南宋孝宗淳熙(1174~1189)初,因、令、格、式合编在一起,内容庞杂,不便于官吏检引,令“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共420卷,总门33,别门420。宋宁宗(1194~1224在位)时,又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一书,据《玉海》卷六六记载,共437卷。此书现存,但有残缺。宋理宗(1224~1264在位)时又编有《淳条法事类》。《宋史·刑法志》说:淳十一年(1251)又根据庆元法与淳新书进行修订,修改了140条,创入400条,增加50条,删去17条,共430卷。这是宋代最后一次规模较大的法规编纂活动。宋度宗(1264~1274在位)以后无所更动。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补法之不足,但在实际审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过法令。《宋史·刑法志》说,“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据宋朱熹辑《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1《韩忠献王行状》说,当时官吏多引例断狱,为了贪图财贿,“唯意所去取”。宋王朝为了杜绝弊端,崇宁元年(1102)曾对断例进行编纂。将与法令抵触的内容删去。南宋乾道元年(1165),根据刑部侍郎方滋的建议,将绍兴(1131~1162)以来的断例分类汇集成书,名曰《乾道新编特旨断例》。该书收例547件,共64卷,其中名例3卷,卫禁1卷,职制3卷,户婚1卷,厩库2卷,擅兴1卷,贼盗10卷,斗讼19卷,诈伪4卷,杂例4卷,捕亡10卷,断狱6卷(《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宋代断例现在都已亡失。 指挥原是中央官署对某事临时所作的指示或决定。一经有过指挥,此后对同类事件就具有约束力,往往与、令并行。《宋史·刑法志》记载,绍兴十年(1140)秦桧专权,“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至与成法并立”。后来虽然申明“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实际上往往仍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标准。 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的,称“申明”“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渊阁书目》卷14有《宋申明刑统》一部。 看详中央和上级主管官署,根据过去的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决定。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申明刑统》曾解释:僧道在父母丧内犯,要加凡人四等,后经“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门所作的看详,也可以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事件的依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哲宗元元年(1086)八月十二日,曾“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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