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
释义 |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承担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四)制定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和维修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在蓉单位、中央在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负责中央驻蓉机构小汽车编制的管理和市(州)领导机关小汽车编制的核批。 (七)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直机关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八)负责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审核并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九)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一)承担市(州)人民政府驻蓉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二)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督查、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对口接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防空及交通安全等工作;指导和管理省直属机关婴幼儿园工作。 (二)财务处(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处。 拟订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工作;管理房屋修缮经费,审批和监管修缮项目。 (四)房改办公室。 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在蓉单位、中央在蓉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直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除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省直单位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审核省直单位住房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督省直住房公积金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工作。 (五)车辆管理处。 研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原则和标准;编制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报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驻蓉机构小汽车编制的管理和市(州)领导机关小汽车编制的核批;指导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车辆的保险和理赔;制定省直各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省级重要会议和活动用车的调配。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的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拟订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组织开展能源统计和能耗审计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七)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处〔市(州)人民政府驻蓉办事处管理处〕。 承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标准和引进社会服务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市(州)人民政府驻蓉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省直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社会事务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技术工人等级考试考核、部分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省直属机关婴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出国(境)工作。 (九)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即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职责完善2010年11月26日,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完善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的批复》(川编发〔2010〕58号)通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现就完善你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增加“在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二、将你局“三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调整为:“(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指导省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省体育局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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