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辽市计划生育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双辽市计划生育协会(简称计生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门注册,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并动员、组织、带领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利益相结合,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主要任务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启发并帮助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少生优生、优育优教;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向群众特别是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积极进行国际交往,开展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建设双辽市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1988年8月,现有会员46310人,专兼职工作人员326人,全市19个乡(镇、街)、232个村(居)、29个市直党委共建立协会组织306个,会员联系户52300个,会员之家863个,组织网络健全。市计划生育协会成立20余年来始终本着协会宗旨,发挥了政府连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上级计生协会的关怀指导和市计生局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获得了国家、省、市的表彰,成为了一支深受党政领导信赖,育龄群众欢迎的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力军。 管理制度代表大会制度一、会员代表大会是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利机构。 二、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名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的规模和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代表由协会小组之下而上逐级推举协商产生。团体会员各推举1名代表。 四、计划生育协会鼓励推举不同年龄的会员代表,重视性别平等。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至少在5天前发出。 六、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2、审议和批准计划生育协会的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修改和通过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5、在专门召开的决定计划生育协会是否终止的会员代表大会上,经四分之三以上的有选举权的代表通过,可决定计划生育协会的终止; 6、议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所有修改章程的建议须首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理事会将修改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工作制度一、坚持群众路线为工作方法,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二、年初做好工作计划,年中、年末检查总结。根据总结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三、确立适和时代要求、具有时代特点的活动载体,使各向活动丰富多彩,活动效果显著; 四、从会长到会员骨干,要各负其责,经常为育龄群众家庭、下岗职工,弱势群体搞好各种服务,并定期汇报工作进程; 五、工作中要做到“十有”既有理事和会员骨干,有计划安排,有规章制度,有宣传服务,有培训提高,有阵地场所,有活动记录,有检查总结,有评比条件,有改进措施; 六、全面实行微机化管理,协会组织机构、会员档案、规章制度、活动计划、先进条件,评比结果,培训教案要全部进入微机; 七、加强协会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和会员小组会。分析研究计生工作情况,学习有关文件,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开展各种宣传服务活动。 八、根据群众需要,有针对性地成立各种服务小组。如:宣传服务组、技术服务、生活服务组、就业服务组、政策咨询组等; 九、做好会员联系工作,骨干会员、理事每人联系1—2户群众家庭、互帮互助,加深感情,进而做好计生工作; 十、强化宣传服务为主,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做好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工作,在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全面提高社区计划生育水平,提高计生协会社区威望,全面达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的先进协会标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双辽市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依法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动员、组织、带领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利益相结合,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计生协的基层组织,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的职能是: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计生协会、四平市计生协会、双辽市计生局的业务指导和双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对双辽辖区各级计生协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和支持它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现住所为双辽市辽河路2349号,计生局办公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第八条 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启发并帮助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第九条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条 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职能,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总结交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开展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本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任务,按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吉林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建立人口基金会; (六)开展与实现计生协任务和宗旨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五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遵守本会章程,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本省公民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生协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计生协的个人,需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计生协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基层计生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成为计生协会员。申请加入计生协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计生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生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计生协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计生协工作报告,了解计生协工作的权利; 3、享受计生协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计生协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计生协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计生协有关活动,审议计生协工作报告,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八条 计生协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计生协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计生协的宗旨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计生协活动,宣传和实行计划生育; (五)履行计生协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计生协宗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基层计生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拒绝履行计生协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计生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二十条 计生协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所在计生协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二十一条 为计生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本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本会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 (三)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的理事; (五)决定本会是否终止; (六)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市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市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全市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批准相互促进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区、单位的计生协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全市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扩大)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全市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市理事会; (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计生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全市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全市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的会议; (三)批准并签署或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四)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执行委员会,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制定工作预案,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协调处理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三资、民营企业、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生协为相互促进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基层计生协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理事会要体现群众性、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第三十八条 基层计生协要根据地缘和类型建立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经常地、富有成效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层计生协应根据上级计生协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计生协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四)会员、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双辽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经费审计监督制度。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的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双辽市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会徽会歌 第四十七条 中国计生协的会徽、会歌为本会的会徽、会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05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校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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