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 |
释义 |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Language Teaching) 于1987年8月14日在北京成立。世界汉语教学学会是由世界各地从事汉语教学、研究和推广工作的人士及相关机构组成的非营利国际民间学术团体。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具体接受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业务指导。会址在中国北京。 历史发展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的宗旨在于促进国际汉语教学和学术交流。理事会由15个国家的36名著名汉语教学专家组成。学会举办各种学术活动,促进和组织理论研究,教材编写,人员交流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出版会刊和有关汉语教学与研究的资料。 1985年8月,由中国教育学会对外汉语教学研究会(现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和北京语言学院(现北京语言文化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在北京香山饭店举行。会议闭幕时,一些与会学者提出,为了适应汉语教学和研究蓬勃发展的形势,增进世界汉语教学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希望成立一个联系世界汉语教学和研究工作者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根据各国与会学者的建议,会议闭幕后,在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支持下,北京语言学院和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即着手筹备成立汉语教学的国际组织。 在1987年8月举行的第二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期间,召开了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发起人会议和筹备会议,在充分讨论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8月14日召开了世界汉语教学学会成立大会。大会通过了筹备会议制订的《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章程》,《章程》规定:“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为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会址在北京”;宗旨是:“促进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和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世界汉语教学与研究的发展;加强世界各地汉语教学和研究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增进和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会议选举产生了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聘请了名誉会长及顾 问。根据章程,学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同时进行换届选举。迄今已举办了五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换届改选了四届理事会。 学会章程规定:“本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大型学术讨论会。”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实行会员制。凡从事或热心于汉语教学或研究并赞成学会章程的各国各地区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希望加入本学会的学者和教师,可向学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审批通过并交纳会费后,即在《会员通讯》上公布名单,成为正式会员。截至1999年6月30日,会员人数已从成立之初16个国家和地区的270余人发展到目前来自41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933人。 会员须根据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章程及常务理事会制定的标准交纳会费。所收会费用于会刊和资料的出版和邮资,已交纳会费的会员,每年可以得到两次秘书处赠送新出版的有关汉语教学与研究的书刊和资料(每次约五公斤重)。 学会成立后,积极组织会员参与世界汉语教学与研究的各种学术活动,如参加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 区组织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应邀赴澳大利亚、菲律宾、泰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编写教材,培训教师;安排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会员到中国进行学术访问和交流,促进了世界汉语教学界的沟通与合作。世界汉语教学学会成立的同时,即于1987年9月,正式创刊《世界汉语教学》杂志(季刊)作为学会的会刊。该刊设有汉语研究、汉外对比、教学法论坛,学术动态等栏目,形式多样,信息量大,是进行汉语教学和研究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目前已发行至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受到汉语教学界的欢迎和重视。根据1996年8月召开的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由世界各国各地区知名学者组成的《世界汉语教学》编委会负责杂志的审稿和组稿工作。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秘书处还与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秘书处联合编辑出版信息季刊《教学通讯》,为会员获得信息提供方便。学会秘书处还在各届国际汉语讨论会后分别出版讨论会的论文集,现已出版了五部《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论文选》。在每三年换届改选时,秘书处还出版新的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会员通讯录。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地址:100083 中国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秘书处。 从1987年至今,学会在北京、上海、德国汉诺威等地成功举办了九届国际汉语教学研讨会。 学会每年不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交流;组织编写、认定和推介教材;提供师资培训;赠送杂志和教材;组织会员优先参加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的相关项目。 学会性质由世界各地从事汉语教学、研究和推广的个人和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学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国际汉语教学、研究和推广;加强世界各地汉语教学与研究工作者之间、机构之间的联系;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一)组织国际汉语教学综合性、专题性学术活动;(二)出版会刊; (三)编辑汉语国际推广信息通讯; (四)组织开展国际汉语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教材编写与出版、教师培训、教学质量评价、人员交流、教学图书展览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设立学会网站,面向世界开展汉语国际推广的咨询业务以及职业发展服务; (六)其它有关专项工作。 网站刊物学会设有网站,为会员提供汉语教学的各类学术信息及教学资源。世界汉语教学学会成立的同时,即于1987年9月,正式创刊《世界汉语教学》杂志(季刊)作为学会的会刊。该刊设有汉语教学研究、语言对比研究、语言理论研究等栏目,形式多样,信息量大,是进行汉语教学和研究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现为中国“语言学/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类核心期刊,已发行至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受到汉语教学界的欢迎和重视。根据1996年8月召开的世界汉语教学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由世界各国各地区知名学者组成的《世界汉语教学》编委会负责杂志的审稿和组稿工作。会刊《世界汉语教学》,目前已发行至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受到汉语教学界的欢迎和重视,成为汉语教学和研究的重要园地。 电子刊物《世界汉语教学学会通讯》汇集各国、各地区汉语教学最新动态和发展情况,成为业内人士交流活动信息和教学经验的新平台;通过学会网站发布,并发送至会员电子信箱。 历届国际汉语教学研讨会均出版论文集。 会员权利和义务凡赞成学会章程,在各国、各地区从事或热心于汉语教学和研究、汉语国际推广的人士和相关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0元人民币。营利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5000元人民币;非营利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500元人民币。 会员权利(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一)执行和维护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教学研究与汉语国际推广的信息、资料和稿件。 入会程序详细填写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可以在线填写或从学会网站下载表格,单位会员请将附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表格传真或邮寄至秘书处;申请通过后,秘书处将通知会员完成缴纳会费等相关事宜。 历届理事第一届会 长:朱德熙(中国) 副会长:吕必松(中国) 秘书长:张亚军(中国) 常务理事: 柯彼德(德国)、黎天睦(美国)、卢绍昌(新加坡) 吕必松(中国)、缪锦安(香港) 司格林(苏联)、舆水优(日本)、张亚军(中国)、朱德熙(中国) 第二届会 长:朱德熙(中国) 副会长:卢绍昌(新加坡)、吕必松(中国)、佟秉正(英国) 秘书长:程棠(中国) 常务理事: 胡百华(澳大利亚)、柯彼德(德国)、刘君若(美国)、舆水优(日本)、司格林(苏联) 缪锦安(香港)、卢绍昌(新加坡)、佟秉正(英国)、程棠(中国)、吕必松(中国) 朱德熙(中国) 名誉会长:吕叔湘(中国) 顾 问:马悦然(瑞典)、王士元(美国)、张志公(中国) 第三届会 长:吕必松(中国) 副会长:黎天睦(美国)、卢绍昌(新加坡)、佟秉正(英国) 秘书长:李潍籍(中国,1993年8月至1995年4月)、张德鑫(中国,1995年4月至1996年8月) 常务理事: 白乐桑(法国)、陈曼丽(女)(美国)、柯彼德(德国)、黎天睦(美国) 黎杨莲妮(女)(澳大利亚)、李潍籍(中国)、卢绍昌(新加坡)、吕必松(中国) 田小琳(香港)、佟秉正(英国)、舆水优(日本)、 张德鑫(中国) 名誉会长:吕叔湘(中国) 顾 问:黄金富、 林焘 、杨庆华 、张志公 第四届会 长:吕必松(中国) 副会长:柯彼德(德国)、卢绍昌(新加坡)、佟秉正(英国) 秘书长:张德鑫(中国) 常务理事: 白乐桑(法国)、陈仁凤(中国)、崔永华(中国)、柯彼德(德国)、黎天睦(美国) 黎杨莲妮(澳大利亚)、卢绍昌(新加坡)、吕必松(中国)、孟柱亿(韩国) 屈承熹(美国)、潭傲霜(俄罗斯)、田小琳(香港)、佟秉正(美国)、徐甲申(中国) 舆水优(日本) 、张德鑫(中国) 名誉会长:吕叔湘(中国) 顾 问:黄金富、林焘、许嘉璐、杨庆华、张志公、周有光 第五届会 长:吕必松(中国) 副会长:白乐桑(法国)、陈曼丽(美国)、柯彼德(德国)、佟秉正(英国) 秘书长:张德鑫(中国) 常务理事: 白乐桑(法国)、陈曼丽(美国)、陈文芷(日本)、崔永华(中国)、范开泰(中国) 柯彼德(德国)、卢绍昌(新加坡)、吕必松(中国)、孟柱亿(韩国) 欧阳汝颖(中国香港)、潭傲霜(俄罗斯)、田小琳(中国香港)、佟秉正(英国) 徐甲申(中国)、姚道中(美国)、舆水优(日本)、张德鑫(中国) 第六届会 长:陆俭明(中国)副会长:柯彼德(德国) 、白乐桑(法国)、 赵智超(美国)、 舆水优(日本) 、佟秉正(英国) 秘书长:崔希亮(中国) 常务理事: 柯彼德(德国)、谭傲霜(俄罗斯)(女)、白乐桑(法国)、孟柱亿(韩国) 屈承熹(美国)、姚道中(美国)、赵智超(美国)、陈文芷(日本)(女) 古川裕(日本)、舆水优(日本)、周清海(新加坡)、佟秉正(英国)、崔希亮(中国) 范开泰(中国)、陆俭明(中国)、吕必松(中国)、徐甲申(中国)、周小兵(中国) 朱立元(中国)、欧阳汝颖(中国香港)(女)、田小琳(中国香港)(女) 第七届会 长:陆俭明 副会长:白乐桑 、古川裕 、柯彼德、马箭飞、孟柱亿、姚道中、袁博平、赵金铭 秘书长:马箭飞 常务理事: 白乐桑、 崔希亮、 古川裕、贾益民、柯彼德、李晓琪、刘乐宁、陆俭明、马箭飞 孟长勇 、孟柱亿、 齐沪扬、施仲谋、石锋 、田小琳、吴英成 、吴勇毅 、姚道中 易福成 、舆水优 、袁博平、赵金铭 、周小兵 第八届会 长:许嘉璐 副会长:白乐桑、崔希亮、古川裕、刘骏、马箭飞、马西尼 秘书长:马箭飞(兼) 常务理事: 白乐桑(法国)、北京国际汉语学院(中国)、崔希亮(中国)、古川裕(日本) 姜明宝(中国)、刘骏(美国)、骆小所(中国)、马箭飞(中国)、马西尼(意大利) 孟柱亿(韩国)、宁继鸣(中国)、施仲谋(中国香港)、许嘉璐(中国)、姚道中(美国) 英国专长学校联合会、袁博平(英国)、赵金铭(中国)、赵勇(美国)、朱小健(中国) 理 事: 白建华(美国)、白乐桑(法国)、白特丽(秘鲁)、北京国际汉语学院(中国)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中国)、蔡昌杰(印尼)、迟兰英(中国)、崔希亮(中国) 丁安琪(中国)、古川裕(日本)、谷丰(加拿大)、顾安达(德国) 加拿大埃德蒙顿公立教育局、姜明宝(中国)、柯佩琦(瑞士)、李泉(中国) 刘富华(中国)、刘骏(美国)、刘乐宁(美国)、卢福波(中国) 洛特菲·谢比勒(突尼斯)、骆小所(中国)、马箭飞(中国)、马西尼(意大利) 孟长勇(中国)、孟柱亿(韩国)、宁继鸣(中国)、屈哨兵(中国)、日本立命馆孔子学院 阮福禄(越南)、沙平(中国)、商务印书馆(中国)、上海市甘泉外国语中学(中国) 上海市进才中学(中国)、施仲谋(中国香港)、孙琳(葡萄牙)、泰国孔敬大学孔子学院 吴英成(新加坡)、吴勇毅(中国)、吴中伟(中国)、希夏姆(埃及)、席格伦(澳大利亚) 信世昌(中国台湾)、许嘉璐(中国)、杨金成(中国)、姚道中(美国)、易福成(俄罗斯) 英国专长学校联合会、袁博平(英国)、袁礼(中国)、张建民(中国)、张晓慧(中国) 赵金铭(中国)、赵勇(美国)、郑通涛(中国)、钟英华(中国)、朱小健(中国)。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世界汉语教学学会”,英文译名为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Language Teaching (ISCLT)。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世界各地从事汉语教学、研究和推广的个人和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国际汉语教学、研究和推广;加强世界各地汉语教学与研究工作者之间、机构之间的联系;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具体接受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际汉语教学综合性、专题性学术活动; (二)出版会刊; (三)编辑汉语国际推广信息通讯; (四)组织开展国际汉语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教材编写与出版、教师培训、教学质量评价、人员交流、教学图书展览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设立学会网站,面向世界开展汉语国际推广的咨询业务以及职业发展服务; (六)其它有关专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作用、从事汉语教学、研究与推广的个人和专门机构。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通过邮寄或互联网等有效手段提交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依据第八条之规定审批,报理事会备案核查; (三)寄发正式入会通知书,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编入《世汉学会会员通讯录》。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和维护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教学研究与汉语国际推广的信息、资料和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正式入会通知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每届任期3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等事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提名、选举产生,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推选境外人士担任副会长,须由教育部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须报教育部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义务职,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缺席时,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五)可处置紧急或突发事件,而后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备案。 (六)决定任命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推荐副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2009年4月16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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