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98号)和《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柱委发〔2009〕34号),设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与县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业局、县农机局(不包括农村机电提灌管理职责)的职责划入县农业委员会。 2.将县劳务经济发展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承担的“阳光工程”项目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职责划入县农业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下放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农药广告审查的职责。 2.增加重庆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下放的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制证权,拖拉机登记、制证权,拖拉机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办理权的职责。 (三)取消(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家、重庆市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原县农机局承担的机电提灌管理职责划给县水务局。 3.将石柱委发〔2008〕230号文件明确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和内河交通运输安全(渔船)行政处罚的职责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培育现代农民、实施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村的职责。 2.加强农产品标准、检测及质量控制的职责,加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的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新农村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统筹协调全县农业农村工作。 (二)牵头组织全县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统筹、分配、使用方案,并监督使用;负责“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对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检查、督促、考核。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主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主管农业生产成果统计和农村经济统计,协调农村内部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 (四)参与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组织起草、审查农业农村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推进全县农业产业化进程;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申报、评审工作。 (五)组织拟订全县果树、蔬菜发展规划及政策,组织拟订全县“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牵头组织全县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管理和农业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全县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土地面源污染监测与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管理和农业、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农药广告审查等农业及农业生产资料相关行政审核审批职责,依法查处农业、农机、渔政、水产等相关案件。 (七)拟订全县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责任,实施“阳光工程”,组织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归口管理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农业方面的成人、农民职业教育和农业、渔业科研工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全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八)承担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申报、认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名牌农产品申报工作,实施农业名牌战略。 (九)负责全县植物(不含森林植物)检疫及病虫测报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作物种子、种苗、农药产品的生产登记工作,组织制定主管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农产品技术标准,负责主管产业产品的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负责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推广质量监督管理、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提高农机装备和农机作业水平。 (十一)主管农业涉外事务,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承担农民体育协会相关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材料信息编报、项目评估、建成评价、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以及综合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对外协调、来客接待、会务承办、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车辆管护等后勤事务工作;负责农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机关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及综合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统战、群团、综治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农民体育协会相关工作;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援外任务。负责组织起草、审查农业农村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农药广告审查等农业行政审核审批职责。 (二)宣传调研科。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农业新闻宣传等工作; 开展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重要会议材料、综合性文件方案的起草。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拟订本系统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提出本系统专项资金计划安排方案;负责编报和执行部门财政预算;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衔接协调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经济实体工作及经济体制改革等工作;承担对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离任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项目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的编制、立项、调研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信息编报、建成评价;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五)农业机械管理科。负责拟订农机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农机装备的技术措施建议,提出农机产品结构调整建议;负责农机化生产的组织工作;负责农机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行业政务督办工作;负责组织收集、预测和发布农机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负责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培训的监督管理; 监督落实农机补贴政策;负责农机化目标管理、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 (六)科教信息科。负责拟订全县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责任,实施“阳光工程”,组织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归口管理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农业方面的成人、农民职业教育和农业、渔业科研工作;负责全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和农产品市场预测、预警,定期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组织指导农业名牌农产品申报工作,实施农业名牌战略;指导协调农产品贸易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相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资料安全监测、监督抽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纪工委(监察室)。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县委农工委书记1名(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副书记2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县农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兼职),科长(室主任)6名。党内职务按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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