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赦免 |
释义 | 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 释义基本解释注音:shè miǎn 注释:减轻或免除刑罚,释放 [pardon;remit a punishment] 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 被州长赦免 详细解释减轻或免除罪犯的刑罚。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赦免罪人,死罪十八人,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旧唐书·玄宗纪上》“纵逢赦免,并终身不齿。”《说唐》第二十回:“其馀流徒笞杖等,不论已结证,未结证,已发觉,未发觉,俱皆赦免。” 概述记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尚书·舜典》有“眚灾肆赦”;《易·解卦》有“赦过宥罪”;《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只是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限于“过失”、“意外事件”或疑狱等情况。春秋战国时期,仅在各诸侯国范围内“赦罪人”或“大赦罪人”。“大赦天下”始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汉高祖在位12年,共赦9次,此后逐渐成为定制,赦宥频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赦,还有一年两、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生皇孙要赦,平叛乱、开疆土要赦,遇灾异、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礼要赦,甚至刻章玺、颁新律、获珍禽异兽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 大赦即效力及于全国的赦宥。封建王朝在遇到重大变革、吉庆等情形时,往往实施大赦。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不问已否发觉,已否结正,都予以赦免。已经赦免的犯罪,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谁以赦免的犯罪事告发别人,就以所告的罪惩罚原告。赦前犯罪已执行的,不认为有前科。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如十恶、贪赃(见六赃)、强盗等罪,通常不在赦例。但也有毫无限制的,连谋反、大逆等重罪也一概赦免。总之,赦哪些罪,须由当时的斗争形势和统治者的意志来定。 曲赦即局部地区的赦宥。亦称“赦”或“特赦”。曲赦的名称,最初见于西晋泰始五年(269)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有关于宋代赦宥制度的记载:赦免只限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的,称曲赦。 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这是比较早的记载。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 恩常赦指恩赦和常赦。恩赦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侵贪入已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常赦是指寻常的或按常例进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较严,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条开列的罪名,除非诏旨临时有特别规定外,都不赦免。 赦书指发布赦令的诏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该赦书用绢写好,颁布到各州。 常赦所不原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遇到寻常的赦宥时仍不予免除,或虽赦免,仍须作某种处理。北周、隋及唐代前期,都称“常赦所不免”,从唐代后期开始,通称“常赦所不原”。“不免”或“不原”的具体内容,各代不完全相同。唐律“赦前断罪不当”条规定,“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唐律疏议》说:“依常律,即犯恶逆仍处死;反逆及杀从父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蛊毒,仍流;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犹除名;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狱成会赦,免所居官;杀人应死,会赦移乡等是。”明律、清律“常赦所不原”条,都列举了所不原的罪名,如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财枉法、不枉法赃等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特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经过多次严打,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制,社会治安并未根本好转。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赦免当然也就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宽严相济应是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在严打的同时,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适时进行一定范围的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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