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与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授权营运机构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 (九)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财务、宣传、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有关法律事务。 改革发展科拟订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拟订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提出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建议,牵头拟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 产权管理科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联系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统评科(审计与监事会办公室)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变动及发债方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产权转让收益;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拟订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导体系,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意见;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开展所监管企业专项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班子及有关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查处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承办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 人事科(监察室)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机关和指导直管企业、属市国资委直管的原市管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人员编制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其他事项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市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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