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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释义

改革通知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民族地区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协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参与宗教团体负责人的考察和选拔推荐工作。

(八)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宣传、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普法、信访、财务、外事等机关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及党群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民族科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草拟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协调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参与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办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发展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防范、制止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渗透。

宗教科

负责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对宗教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民间信仰工作调研;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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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5: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