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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韶关市旅游局
释义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综合改革、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粤港澳台旅游合作与交流职责。

(四)将旅游质量投诉委托给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协调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引导生态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

(三)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韶关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

(四)组织市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制造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协调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旅游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开展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七)协调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计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旅游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做好与省旅游局、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二)行业管理科。

协调和推动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引导生态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组织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协调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游交通、餐饮、旅行社等的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领队证审核及导游证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

(三)资源开发科。

拟订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和统计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及旅游制造业发展;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承担旅游扶贫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承办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四)市场拓展科。

承担省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和合作交流事务,承担韶关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节假日旅游和旅游节庆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工作。

(五)人事科(监察室)。

拟订并实施全市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旅游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承担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国内外旅游教育培训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旅游人才援藏、援疆等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纪检、监察及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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