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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
释义

上海组合港于1997年9月29正式成立,上海组合港以上海为中心,浙江和江苏为两翼,在不改变原有地域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对相应港口的集装箱码头泊位进行组合。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主任为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

简介

1997年,为加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务院下达了《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组合港组建方案的批复(国函(1997)87号)》,同意上海组合港的组建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复》,上海组合港于1997年9月29正式成立。成立时国务院总理李鹏题词、副总理吴邦国出席成立仪式并为组合港揭牌。

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主任为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副主任共三位,分别为上海市副市长沈俊、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建满、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史和平。另有一般委员10多人,由有关省(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计委主任、副主任、交通厅厅长、副厅长或港口(港务)局长出任。

上海组合港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为正局级行政机构,现办公室主任为交通运输部副巡视员王明志,副主任共三位,分别为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沈晓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德宝、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昌保。

职权范围

国务院在给交通部和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组合港组建方案的批复》中明确,具体范围包括上海市吴松口以下,江苏省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的长江水域以及浙江省宁波、舟山地区水域内己建集装箱泊位及规划建设集装箱泊位的深水岸线。

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管委会成员名单

(2010年5月5日)

管委会主任:徐祖远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副 主 任:沈 骏 (上海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王建满 (浙江省政府副省长)

副 主 任:史和平 (江苏省政府副省长)

委 员:宋德星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

委 员:孙国庆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

委 员:洪晓枫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副司长)

委 员:王明志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

委 员:尹 弘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 员:黄 融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

委 员:汤志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委 员:朱建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委 员:谢济建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委 员:赵彦年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委 员:郭剑彪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委 员:张大强 (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

委 员:林一峰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委 员:游庆仲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职责

上海组合港管委会按国务院关于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总体部署,负责协调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辖区内(简称长三角地区)港口航运发展的相关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长三角地区各主要港口规划的审查,监督区域港口规划的执行;按照港口规划和发展需求,对组合港范围内深水岸线集装箱泊位的建设进行综合协调,优化资源配置。

(二)按照“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原则和经济规律,对组合港范围内集装箱码头的营运和分工进行协调,积极推动组合港内集装箱码头享受国家同等优惠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无序竞争;组织推动直达运输、多式联运。

(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组合港经济实体加强经营管理,协调有关问题。

(四)研究组合港利用外资的意见和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掌握长三角地区、国内外相关港口航运信息及发展动态,做好港口经济形势分析,引导区域港口航运企业健康发展。

(六)推动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促进长三角港口加强业务合作,推进长三角地区港口规划、管理、政策、营运、信息一体化及跨区域联合,协调本区域港口发展的相关关系,创造良好的港口、航运发展环境。

(七)组织开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及长三角港口发展重大问题及政策研究,参与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涉及长三角区域内港口及航运发展的规划、政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活动。

(八)指导长三角区域港口、航运、运输、代理等中介组织、科研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相关关系,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九)完成交通运输部交办事项,研究管委会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事项。

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9月29日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促进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港口协调发展,有效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组合港组建方案的批复(国函[1997] 87号)》,根据当前形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成立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举措。管委会由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两省一市政府共同组建,负责开展长三角区域港口综合行政协调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涉及港航发展的事务协调推进等工作。

第三条 上海组合港以上海为中心,江浙为两翼,在不改变原行政隶属关系的条件下对相应港口进行组合。

第四条 工作方针是“掌握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支持决策、协调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管委会主任由交通运输部选派副部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选派副省级领导担任,管委会委员由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具体人员由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自行研究确定。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因工作变动、调任、离职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交通运输部和各省市自行调整,并通报管委会及成员单位。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行政挂靠交通运输部。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由交通运输部选派局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选派局级领导兼任。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下设秘书处、规划处、协调处、信息处、研究室。各处室负责人,由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和两省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竞聘等方式选拔,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研究任命。

第九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由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两省一市选派和自主招聘。原则上,主要业务处室由成员单位各派一人,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选派人员提出专业要求。

第十条 选派人员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解决。办公室工作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原单位及时补派。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引进专业人才,可参照《上海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自行招聘。上海市对办公室招聘的人员按照航运专业人员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人员考核、奖惩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管委会按国务院关于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总体部署,负责协调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辖区内(简称长三角地区)港口航运发展的相关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长三角地区各主要港口规划的审查,监督区域港口规划的执行;按照港口规划和发展需求,对组合港范围内深水岸线集装箱泊位的建设进行综合协调,优化资源配置。

(二)按照“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原则和经济规律,对组合港范围内集装箱码头的营运和分工进行协调,积极推动组合港内集装箱码头享受国家同等优惠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无序竞争;组织推动直达运输、多式联运。

(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组合港经济实体加强经营管理,协调有关问题。

(四)研究组合港利用外资的意见和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掌握长三角地区、国内外相关港口航运信息及发展动态,做好港口经济形势分析,引导区域港口航运企业健康发展。

(六)推动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促进长三角港口加强业务合作,推进长三角地区港口规划、管理、政策、营运、信息一体化及跨区域联合,协调本区域港口发展的相关关系,创造良好的港口、航运发展环境。

(七)组织开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及长三角港口发展重大问题及政策研究,参与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涉及长三角区域内港口及航运发展的规划、政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活动。

(八)指导长三角区域港口、航运、运输、代理等中介组织、科研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相关关系,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九)完成交通运输部交办事项,研究管委会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管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研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港航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发展方向,协调重大问题。管委会工作规则、工作重点等重大事项由管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全面工作,对管委会负责。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区域港航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须经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体研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办公室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先向管委会汇报请示,按管委会批准意见执行。将执行结果报管委会。日常工作及内部管理办公室自行做主。

第十九条 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区域港口、航运重大协调事项等由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考评结果、重大研究成果等重要事项及工作须报管委会,可抄报、抄送有关单位和领导。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上报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及与管委会同级活动的平行发文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的决定、通知、通报等文件,由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对主送管委会的公文,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报请管委会有关领导阅批。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向交通运输部、两省一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文及其它工作发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事项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研究确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任务。

(二)通报人员调整等重要情况。

(三)审议重要决定。

(四)部署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轮流举办。应一方提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全体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按中央驻省市机构部级、局级向管委会及办公室发送相关文件,安排其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有关部门涉及港口航运发展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及重要统计资料汇编应抄报上海组合港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从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抄报国务院,抄送有关部委,发送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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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