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
释义 | 协会介绍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是以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为主体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主要从事翻译工作、学术研究并为社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协会成立于1987年1月,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同志专门发来了贺词。协会现有会员近千人,大多具有中高级职称,通晓外语达30种以上。 协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和组织各界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工作的实践和研究交流,提高翻译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外事工作服务,力求在国际交往和上海的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协会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领导。 协会是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单位指定的涉外文本翻译机构之一,从事中外企业的各种合同、业 务单证、产品介绍、技术资料、各类法律文本以及各种出入境文件的翻译,并为社会各界提供国际会议、商务洽谈、访问考察及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同声传译和交替传 译。 协会积极参与上海市的重大外事活动的口笔译工作,比如APEC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会议、2010世博会的申办工作、亚洲开发银行年会、国际艺术节、全球扶贫大会以及福布斯全球行政总裁会议等。 协会下设英语、日语和俄语等语种的学术小组,适时举行各种形式的专题报告会和研讨会。协会还积极参加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术活动,研究探 讨翻译理论、技巧与实践。2003年10月,协会与上海有关团体合作,成功主办了东华地区第七界翻译研讨会。协会的主要出版刊物有《译友》、《译讯》等。 合作企业上海一生译事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译国译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翻译协会理事单位,美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 合作企业简介上海译国译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原名语桥、多语),公司于2003年成立,是中国翻译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只有18家专业翻译公司有此资质),美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作为中国十大翻译公司之一,有专兼职译员近两千名,以广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翻译公司为服务对象。采用公司化运作和考核机制,为各翻译公司提供专业的中英翻译外包服务。公司翻译成员均是正规大学英语本科以上毕业,有英语八级证书,热爱翻译事业,并且有多年翻译工作经验。 作为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合作企业,提供专业的翻译服务。 协会领导会 长:张伊兴(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教授) 名誉会长: 沙海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铢(原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教授) 过家鼎(原驻葡萄牙大使、外交部资深翻译家) 俞彭年(原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教授) 王义芳(原市旅游局处长) 汪阳(原东方国际集团总裁) 常务副会长: 夏永芳(原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助理) 副 会 长: 道书明(市旅游局局长) 孙锡远(原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张树奎(原锦江集团纪委书记) 宋超麒(锦江集团旅游事业部总裁) 周峻(东方国际集团副总裁) 秘 书 长:陈爱国(上海国际旅行社总经理) 协会章程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上海外事译协,英文全称为SHANGHAI INTERPRETERS’ASSOCIATION(简称(SI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外事系统为主体的翻译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本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工作的研究和学术交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翻译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外事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六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翻译协会。 第七条本会为达到上述宗旨,开展以下工作: 1,举办各种外语翻译研究和传译技巧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对外宣传、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等方面的翻译经验交流会等学术活动; 2,编印有关翻译方面的资料和刊物; 3,举办各种外语口笔译和导游的讲座、培训班; 4,提供翻译、导游、咨询及各项对外服务; 5,扩大和加强本会与国内外翻译界的交流,增进友好往来与合作,促进翻译事业的发展; 6,从事其他符合本会宗旨、有利于本会会员联谊、有助于翻译工作者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活动。 第八条本会业务范围为:国内外学术研讨、编印刊物、提供翻译服务、举办讲座和培训班等。 第九条本会有责任依法维护本会及本会会员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第十条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凡赞成并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或两名正式会员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本市各单位助理翻译或相当于助理翻译水平以上的专职翻译; 2,本市各单位有两年以上翻译实践的,相当于助理翻译水平以上的专职翻译人员; 3,本市各单位有三年以上外语翻译工作经历的兼职翻译人员; 4,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自由发表本人的学术观点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4,按章程缴纳会费的义务;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定的义务; 6,其他符合章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本会义务,可视为自行退会。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凡会员人数集中的单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建立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各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本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社团资格,应执行本会章程,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提供情况,由本会承担起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终止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2,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财务使用计划;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成员; 4,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决定设立或撤消下属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等机构,任免下属机构负责人; 3,决定聘任的名誉会长、顾问人选; 4,提出补选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名单,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确认; 5,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接受单位、团体及个人给予的资助; 3,本会举办各种培训班、翻译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终止程序。本会如须终止,要经会员大会多数通过,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查同意,在处理好善后事宜后,向上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暂设在上海市南京东路66号702/4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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