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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是由上海市内从事呼叫中心、无线寻呼、电话信息服务及相关业务,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或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社团组织。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协会的宗旨是“指导、服务,自律,协作”。即团结和教育全体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公平竞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沟通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协调业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用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协作、中介服务、咨询培训、技术推广、会展交流、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其主要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代表行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的调查,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查处侵害行业利益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和经营水平;

(六)参与地方或者国家组织的有关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公平竞争;

(九)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协调沟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协助调解有关的投诉和经济纠纷;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28楼 邮编:200080

会员管理

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会员管理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规范协会在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保障和支持会员正确行使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社团组织管理的法规及本协会的章程,制定本管理守则。

第二条 会员单位享有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应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营业执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呼叫中心、无线寻呼、电话信息服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非经营性的,提供呼叫中心等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 承认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当在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 填写并申报本协会的《会员登记表》;

(二) 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 经营单位须向协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七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秘书处向该单位发出同意入会并交纳会费的通知。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出财政局监制的专用收据,通知该单位领取《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会员证书》,申请入会单位即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费收缴标准:

会员单位每年人民币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第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立的联合体继承;

(二)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发生符合《章程》第十条(一)的情形;

(三) 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 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 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会员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 理事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设理事单位若干,其中呼叫中心专业理事单位占所有理事单位的比例应大于60%。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自理事单位中产生,其中理事长应产生自呼叫中心专业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职责:

(一) 理事长单位:

1、 尽可能提供协会所需的办公环境及相关办公条件;

2、 每年主办不少于一次的协会活动。

(二) 副理事长单位:

(1) 积极协助协会秘书处做好各项日常工作;

(2) 每两年主办不少于一次的协会活动;

(3) 积极提供行业相关咨讯。

(三) 其他理事单位

(1) 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做好各重大事件的审议工作

(2) 在一届任期中主办不少于一次的协会团体活动;

(3) 积极提供行业相关咨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并提供真实完整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应根据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在发生该情形生效之前书面告知协会: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

(四)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为协会工作和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 内部通报表扬;

(二) 媒体公开表彰;

(三) 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理事会按照《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谈话提醒、质询等形式,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 内部通报批评;

(二) 媒体公开谴责;

(三) 暂停会员的部分权利;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的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本守则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会员受到本守则第五章规定的奖励或处分均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由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守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上海市内从事呼叫中心、无线寻呼、声讯服务及相关业务,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或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

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引导、协作、服务、自律”。即团结和

教育全体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沟通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协调业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用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专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和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中介服务、咨询培训、技术推广、会展交流、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协调服务,合作自律,促进发展为基本职能,其主要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促进本专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其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组织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技术业务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查处侵害从业单位利益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订服务规范、质量标准,不断提高从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组织的有关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六)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调查统计、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及业务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建立自律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协会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协调沟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专业内非会员,会员与

其它行业经营者的关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的关系;协助调解有关的投诉和经济纠纷;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

执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呼叫中心、无线寻呼、声讯电话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非经营性的,提供呼叫中心等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增进协会和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及时如实地提供本单位与协会开展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损害本协会名誉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制订协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和活动内容;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

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单位中推选的代表组成。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理事长负责领导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

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事务两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的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60周

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可受其委托代理理事长处理指定事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拟定并组

织实施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推荐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本协会会刊、各种资料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开办经济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的用途: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及聘用人员的费用等;

(四)本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活动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年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再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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