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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释义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SHANGHAI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SHEAPA) ,成立于1985年8月,为本市家用电器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现有国有、民营、台商、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450余家。包括各类品牌家电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设计安装、家电维修企业,会员包括上海、长三角及外地在沪企业。协会下属有家用中央空调、家电维修、水家电专业委员会3个专业委员会,目前分别有会员中央空调210家、家电维修170余家、水家电40余家。

协会简介

2008年12月18日,协会召开换届大会,换届选举组成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会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同时成立了新一届秘书处工作班子。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信息中心、会员工作部、科技咨询部、教育培训部。设立分支机构: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电维修委员会、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水家电专业委员会。

协会宗旨是协调行业、诚信服务、遵章守法、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整理、统计行业基础资料,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提出发展行业规划与建议,反映企业的诉求,制订行业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及家电维修企业的资质评审,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订行规行约,协调价格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内公平竞争,维护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技术培训和咨询,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本协会拥有“上海家电网”,定期出版“上海家电”(月报)、“家用中央空调”(双月刊),向企业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定期组织与行业有关的信息发布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信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家用电器产品国际、国内展览会,为会员拓展市场,做好服务工作。

办公室负责行业协会的会员入会、会费收缴、行业诚信、企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统计管理,“上海家电网”日常维护、定期出版“上海家电”报刊,向会员提供各类信息以及信息发布等。科技咨询部负责技术顾问,技术服务,产品标准化,法律服务工作等。教育培训部负责组织技术、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

行业规约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行业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规范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企业的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本协会的会员单位,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五条 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事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执行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有关规定,规范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的工艺、技术规程、规范,坚持质量第一。不许伪造商标和采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实行价格自律,不许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

第八条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全过程,对事故苗子和发生的事故抓住不放及时处理。

第九条 提倡学科学、学技术、学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第三章 维修服务

第十条 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都应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服务工作。列入“三保”范围的产品,应切实做好“三保”工作。

第十一条 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企业,应切实履行“保修期”的承诺。

第十二条 家电产品维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品维修应保证质量,按级收费,明码标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 行业道德

第十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提倡遵纪守法,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坚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自尊自律,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行业和企事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和自律精神,发挥企业间平等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作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企业间发生的突出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调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公开、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有攻击和诋毁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有仿冒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进行虚假的宣传,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组织企业开展自查、互查、抽查,并由协会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道德遣责,直至撤消其会员资格,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约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家用电器行业及与本行业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发挥服务、代表、自律、协调功能,积极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给本会和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统计,研究本市家电行业发展方向,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建议;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企业的愿望与要求,提出发展行业的建议;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地方或国家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质量规范、服务规范和评审家电维修企业、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促进上海家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企业订立行规行约,并协调遵守;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内价格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制止价格垄断,平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六)组织信息网络,搜集国内外有关市场、科技、经济、管理等资料,进行分析预测,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各种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行业产品市场占有率;

(八)组织培训,技术咨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九)出版行业刊物,宣传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传递行业种种信息。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行业的企业及与其它产品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行规行约;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议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建议增补理事候选人名单;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财务部、信息部培训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内部的组成部份,隶属于协会领导。根据协会的主要任务,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活动和协会委托的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8日第五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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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