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婚介协会 |
释义 | 组织机构(协会办公室: 事业拓展联络部: 婚恋研究培训部: 婚恋心理研究中心:)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附则) 协会简介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成立于2002年。简称上海婚介协会。 上海婚介协会主要工作是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协会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行规行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使本市的婚姻介绍机构的经营和服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婚姻介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通过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教育,提高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做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热心为征婚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组织机构协会办公室:协会行政事务处理、调解处理投诉事务;会员单位资料、档案的管理。 事业拓展联络部:开展婚介行业对外合作,加强国内、国际同行业交流;策划、举办、监督和指导婚介及相关行业的各类活动、展览、会议。 婚恋研究培训部:制定婚介服务及相关产业标准规范,组织婚介文化及婚介产业的专题调研理论研究;组织业内专业培训,组织编写婚恋研究 婚恋心理研究中心:择偶与婚恋心理研究,提高择偶成功率和婚姻幸福度,研究并掌握这些心理变化,适时提出有价值的权威性分析数据、报告以及解决方案,发布现代婚恋情感方面的文章、研究成果和信息。 协会章程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章程 (2006年6月29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Match-Making Organization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协会徽标: HJXH 第二条本会面向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由本市经过登记注册 的婚姻介绍机构和从事婚姻管理和研究的有关人员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专业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文明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倡导新婚俗,发扬新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婚姻介绍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五条本会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 门对本市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二)制(修)定和贯彻、执行有关上海市婚介行业的各类服务规 范和标准,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会员自律,提倡职业道德,努力构建本市婚介机构的诚信体系; (三)积极为社会和会员服务,依法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的 合法权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本市婚介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开展婚介工作 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咨询、宣传和教育,组织婚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的业务培训; (五)开展本市婚介服务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推进婚介服 务工作与国内其他地区婚介组织的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婚姻家庭情况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 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七) 版会刊。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信息交流、维护征婚对象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 本会严格按照校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会员利益,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努力做到民主办会、自主办会。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本市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并具有良好声誉; (四)从事婚姻管理和热心婚姻、家庭理论研究、宣传等方面有关专家; 第十条会员入会申请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行业规约;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按规定交纳婚姻介绍机构经营保证金。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换届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理事会届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 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任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协会名誉职务;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 推迟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人 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 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 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组织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善后工作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程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领导成员理事排名不分先后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林克武 男 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副处长(正处级) 姚丹 男 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主任科员 刘明霞 女 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科 科长 费思贤 女 虹口区民政局婚姻科 科长 蔡林元 男 浦东新区民政局婚管所 所长 苏建民 女 卢湾区民政局婚姻科 主任科员 凌波 男 长宁区民政局婚姻科 科长 钱翠萍 女 普陀区民政局婚姻科 科长 倪轶栋 男 徐汇区婚姻收养登记科 科长 应晓晨 男 闸北区婚姻收养登记科 科长 沈孟驹 男 静安区婚姻收养登记科 科长 王伟明 男 上海鸳鸯缘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晓翔 男 幸福生活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江宁 男 新悦婚介礼仪服务部 经理 俞健 男 好运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韩敏 男 玫瑰之约婚介所 法人代表 周珏珉 女 巾帼园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汪晓浦 男 常缘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顾琴 女 百合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朱政 男 顺顺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卢正东 女 都市白领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方梅玲 女 白领小屋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徐永镜 女 钦镜缘婚介所 法人代表 江明德 男 原黄浦区民政局副局长 退休 徐天立 男 上海钻石婚姻介绍所 法人代表 行业规范《服务公约》 协会会员上海圣爱婚介,上海幸福生活婚介,上海鸳鸯缘婚介,上海心歌婚介,上海圆缘缘婚介,上海真爱婚介,上海博江婚介,上海红叶婚介,上海瑞缘婚介等共计一百余家(2011年7月截至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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