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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陕西省食品协会
释义

陕西省食品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是经省民政厅社团局审核批准,省工交办主管,对全省食品工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法人性质的社团组织。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50余家,其中各门类重点食品企业150余家。参加此次会议的理事企业有陕西汉斯啤酒集团公司、西安银桥乳业集团、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内著名食品企业60余家。

主要任务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指导下,结合省情,做好食品行业统筹、协调、服务工作。发挥西部资源优势,使食品行业长足发展,将食品行业做大做强。搞好食品工业强县和龙头企业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广名、特、优、新产品,举办食品博览会、展销会。组织食品企业负责人到国际、国内考察、学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同时,要加强食品质量监督,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食品协会(简称:“陕食协”),英文名为ShaanXi Food Association)。

第二条 陕西省食品协会性质是由在陕西省境内从事食品科研、加工、生产供销、储运、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陕西省食品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该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陕西省食品协会的业务受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和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以及中国食品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食品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陕西省食品协会的任务是在陕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食品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本协会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和管理食品行业有关事宜,推动该行业发展。其具体任务如下:

(一)开展对行业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发展政策等进行前期研究并提供建议;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订立行业规章、公约,并监督遵守;

(四)编写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宣传资料、行业年鉴与有关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协助政府疏通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六)开展技术和产品质量咨询活动,组织国内外食品技术交流、合作研究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

(七)及时反馈本产品质量信息,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

(八)依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食品行业的优秀论著、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和重大科技成果;

(十)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审查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陕西省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食品生产、科研、教学、流通以及原材料供应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以向我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并由理事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凡对发展食品行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常年从事食品行业生产、教育、科研、流通部门的人员或在食品加工技术方面有特长的个体劳动者,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会籍即行注销,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团结所有会员;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支持协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如1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陕西省食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从事食品行业各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中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须由理事会审定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有2/3以上理事提议罢免和选举协会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推选会议主持人召集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会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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