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森林评价技术 |
释义 | 森林评价技术 (一)森林评价概述 ⒈森林评价的概念与意义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首先要求对各种自然资源作出经济评价。森林是地球生物圈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确切地估价森林的作用,其经济效益评价除应包括它的全部直接产品外,还应包括各种间接效益,如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调节气候及保健游憩等项效益。由于森林一般分布于广大山区,林木生长周期很长,对自然的依赖性也很大。而且具有林木蓄积(资本)和林木生长(利息)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森林带有社会资本的性质(公益效益)等特点。因此,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不能与一般的经营计算和不动产的鉴定评价等同而论。在林学领域内自古以来就形成了一种有关森林特有的评价计算科学。 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就是以森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作为资产进行货币价值计算的科学。它是针对森林的特点,研究那些和评价方法有关的计算技术的实用性科学。它与林业会计簿记等财务会计上的计算方法不同,主要是使用管理会计领域的评价方法。而财务会计上所使用的计算资料原则上属于过去的事后计算;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计算则多是关于将来的事前计算,这一点与林业簿记是不同的。实际工作中,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方法用于森林的买卖、交换、分割、合并、借贷之外,还用于森林遭到灾害时计算损失大小及补偿额;确定征用林地和解除林地使用权时的补偿额;在具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价值的评定;实行森林保险时保险金额及损失金额的核定;森林纳税标准的确定等等。此外,也可应用于过去几乎不接触林价算法的林业企业资产评价及经营计算等,特别是近年来,对有特殊用途的森林,例如各种防护林、天然公园、风景林等在经营上受限制的一些森林评价以及特用林、砧木、根茎、野生树木的评价,都广泛需要森林评价的知识。 由此可见,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许多方面,大致可分成以下3方面的内容。 ⑴林业经营本身的评价例如森林及其一部分的买卖、交换、分出合并、借贷等的评价;确定损失数额及补偿数额;为编制财产清单及借贷对照表而进行的财产价值评定;各林分价值增加数额的评定等。 ⑵林业经营以外的单位例如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其他企业团体及其委托的鉴定人,为了森林及其一部分的购买、销售、补偿、担保、保险、纳税等目的而进行的评价;或者需要确定评价标准时应用。 ⑶林业以外的用途例如用于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农地、建筑用地等需要对森林及其一部分进行评价。 上述第1项是直接与林业经营相关而进行的评价,在林业上具有管理会计性质的评价理论,本来就属于林业经营计算学的范畴。第2、3两项则属于林业经营以外用途的森林评价范畴。所以,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的任务是多种多样的,评价的目的也不尽相同。但其计算技术则属于同一个范畴。综上所述,开展森林评价,对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⒉森林评价的特点及其结构内容 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有其自身的评价特点,不仅因评价目的而定,还要根据评价的对象、内容以及评价所需的资料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方法。 ⑴ 评价的特点 评价特点一般来讲依据对象而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构成森林要素的林地和林木,一般可按不动产来对待。但林地和林木的性质不同,同时又和农地及建筑用地也不同。加上林地本身的自然经济条件也极其复杂。每块林地都形成了各自不相同、具有独特性质的价格。 ②作为生长在林地之上的林木,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同,它属于由于生长而在价值内容上不断发生变化的生物资产。作为林产品没有同形同质的林木存在,而且林木生产周期特别长,受自然环境影响又特别大,这就决定了在评定林木价值时需要研究特殊的计量技术和评价方法。 ③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不仅要考虑现在,而且要联系过去和将来。而且在评定将来的价值时,在掌握林业生产的准确收益和确定林业利率上都有困难,特别是与林木的价值生长相关联的预测更为困难。 ④森林资源与环境评价除了包括森林的直接产品之外,森林的环境效益即公益效能的评价也应该包括在内。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选择新的政策目标。这个目标就是保护环境,防止公害,维护自然景观和优先注意人类的生存条件。反映到森林价值观上的多样化,从而产生了多方面的价值判定使森林环境评价复杂化。 ⑵与评价有关的森林结构内容 不同类型的划分是评价的前提,由于森林结构内容不同,评价的方法和考察的依据也不一样。通常在评价时要考虑的主要森林结构有:林地、林木、其他产品及附属设施,另外还有森林环境或景观。具体如下: ①林地:因地理位置、面积、气象、地形、地质、土壤等自然因素及林道和其他人工设施的不同,其评价也不同。一般因分为不同的地位级、地利级并分别按有林地、采伐迹地、无林地、建筑用地、沼泽地等进行评价。 ②林木:分别树种,起源(人工林、天然林),用途(用材林、薪炭林、特用林),年龄,径级(已到伐期的,未到伐期的,已到利用期的,幼龄的林木)以及按普通材,施业上受限制的森林等分开评价。 ③副产品:按林内动植物、土石、矿物等不同种类进行评价。 ④设施:分别按林道、贮木场、建筑物、保护设施、观光休养设备等林内建筑设备逐个评价。 ⑤公益效能:分别涵养水源、防止泥沙流失、保健游憩、保护野生动物、供给氧气和净化大气以及清除噪音等公益效能进行计量评价。 (二)林地评价 1.林地价格的种类 林地价格种类很多,由于其作用各不相同,因而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假定一位林地投资商以10 000元购入一块林地,为了改良林地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又投入5 000元改良资金。他发现,他能以20 000元的拍卖价格出售这块林地的所有权,但若是50年的使用权,其价格只能是18 000元。但当他把这块林地向银行作抵押时,其价格只有12 000元,而政府则只能以17 900元的价格征收。当政府向这块林地征税时,该林地只值14 099元,然而,若他把这块林地租赁出去,他每年就能得到1 850元的收益。 可见,在不同的情况下,同一块林地会具有不同的价格形式。一般可概括为如下几种: (1)交易价格 指林地在市场交易中成交的买卖价格。由于交易的具体环境不同,林地交易价格又可分为公平交易价格和非公平交易价格。征地价格、拍卖价格、协议价格、招标价格、转让价格等,都属于交易价格。 (2)评估价格 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林地所作的价格性估计。如我们用费用价法,市场价法,期望价法等对林地进行评估,所得的结果便是评估价格。它是交易价格的基础。林地在进行交易前,一般都要进行评估,得出评估价,而后,买卖双方根据各自的评估在市场中讨价还价,最后成交。因而,同一块林地,利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不同的评估价格;评估的人不同,其评估价格也不同,而交易价格也可能与评估价格相等或不相等。 (3)租赁价格 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租赁权而向发租方支付的代价。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权人都可以把林地租赁出去。因而租赁价格的实质是定期支付的地租。 (4)抵押价格 指以林地为担保物而取得贷款时,银行对林地所估定的价格。一般要比交易价格低。而贷款额的多少则是根据抵押价格的某一百分比计算的。 (5)林地所有权价格 林地所有权价格是人们为购买林地所有权而支付的代价。 (6)林地使用权价格 林地使用权价格是人们为取得林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一定的经济代价,其实质是地租。因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林地使用权人与林地所有权人的经济联系是地租。在两权分离的状态下,林地使用权取得的年限可长可短,向林地所有权人缴纳地租的形式可以是逐年支付,也可以是一次付清。在逐年支付的情况下,林地使用权一年的价格就是当年支付的地租;如果是一次性付清,则一定年期的林地使用权价格就是按现值计算的一定年期的地租的总和,即V=a/p[1-1/(1十p)n], a:林地的年收益,p:利率,当n→∞时,V=a/p,即在数量上与林地所有权价格一致,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即使n→∞,林地使用权价格一般要比林地所有权价格低。 2.影响林地价格的因素 在分析影响林地价格的因素时,我们撇开林地纯收益和还原利率这种直接的影响,而从资本化过程以外的一些困素来分析。由于这些因素复杂多样,我们一般将它们分为3类,即林地本身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及行政因素。 (1)林地本身的自然因素 在这一类因素里,主要有林地的位置、肥力、地质、地势、生熟程度,自然条件等。 (2)社会经济因素 该类因素主要包括人口状态、林区公共设施、道路、经济增长速度、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生活水平等。 (3)行政因素 该类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对林地管理的程度、林地利用规划以及税金、价格政策等等。 3.林地评价的方法 一般可采用市价、费用价、期望价或者将其结合起来进行评定。 (1)林地市价 林地市价又叫林地买卖价。待评价的林地是以类似性质的其他林地实际买卖价格为标准来评定的,也就是按现实行情来确定价格。一般可参考附近类似林地的买卖事例以及固定资产税纳税价格等资料来评定市价。这是评定不动产所采用的市场资料比较法的一种。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保密关系不一定能收集到买卖的实际情况,评定时还要根据立地情况及评定时间进行必要的修正。 ①比较评分法 比较评分法是采用比较评分表,以交易实例地的综合评分之比作为修正系数来计算地价。也就是把认为合适的许多买卖实例加以平均,以此作为交易实例地的标准地价,再乘以由比较评分表所求的修正系数即得评价地的价格。 可利用下列公式: 林地评价 ) (4-1) 比较评分表是由自然条件评分表和经济条件评分表组成。自然条件评分表除分别按树种、年龄、树高所表示的树高条件评分表(适于年龄15年以上的林地)以外,还有采用按树种,按林地位置、地形、土壤划分的土地评分表以及按地区划分的海拔系数表(适于年龄15年以下的林地)进行评分(a)。经济条件评分表先要编制标准评分表,表上按干线道路距离及不同标高等级分别表示的标准评分。并且利用分别不同汽车载重量编制的干线道路减分表和支线道路减分表,通过对标准评分减分的办法对经济条件进行评分(b)。并以(a) (b)作为综合评分。 假设评价地综合评分为4 900元,交易实例地综合评分为4 640元,交易实例 为1 300元/hm2,则: 评价林地Ss=1 300元/hm2×4 900/4 640=1372.8元/hm2 ②立地指数法 评价林地Ss=交易实例 ×评价地立地指数/交易实例地立地指数 (4-2) 这里的评定立地等级指数,如果为人工林,则利用收获表上的树高(标准年龄40年)先求其地位级,用每公顷总平均生长量(立方米)作为立地等级指数。如果为无林地或天然林难以确定地位级时,可通过设立的样地,各种环境因子用多元回归的方法编制的某种树种立地等级指数评分值作为树高,再与同树种的收获表上查出地位级,然后再求地位指数(用标准材种的单位材积原木换算价格表示),再与上述立地等级指数的乘积作为地位指数。 市价是最基本的林地评价方法。但在实际的评价中要考虑各种因素。因此,恰当而客观地评价市价是比较困难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当的经验和一定的知识。在评价市价时,应调查当地的税收机构、银行、不动产等有关部门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实际交易价格,以掌握切合实际的买卖价格,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林地的费用价 林地的费用价又叫土地费用价。它是取得林地的费用和将林地维持到现在的状态所需的费用之和,在评价时用本利和表示。因费用是根据林地取得的情况及后来对林地投入的情况而有不同,故不能用一定的公式表示。林地费用价一般用下列3种费用构成。 ① 购买林地及其他为取得林地所需的费用; ② 林地取得后,为造成适合于林木的培育状态而投入的林地改良费用; ③ 从投入上述费用的时候开始到评价时为止的年间费用的利息。 当评定的林地是近几年购进的,则比较容易计算费用价。例如:设N年前用V0元购进林地,m年前投入G元作为林地改良费用时,林地费用价为: Sc=V0+(1+p)n+G(1+p)m (4-3) 但当n年前用V0元购入林地后,每年投入改良费用G元共投入n年时,其费用价可按下式计算: Sc=V0+(1+p)n+[G(1+p)n-1]/p (4-4) 不过,实际上林地多半早已到手。而且,除购入方式外,还可通过转让、继承、抵押权移交,共有地的分割分配等方式取得,所以按林地费用价评定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当林地及其投资费用较明确,且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应用林地费用价。 ① 为了卖掉林地,至少打算收回所投入到林地上的费用时; ② 投入到林地上的资金,需要知道如何提高经济效果时; ③ 该林地生产力不清,而且按市价或期望价评价有困难时。 尽管很早以前就有林地费用价或土地费用价,但近年来却产生了与此相类似的概念,即根据取得林地的成本直接进行评价的林地成本价法。即只考虑投入林地的整地、修建道路等林地改良费用,而不考虑这些费用的利息。但是,如果从取得林地到现在为止这一期间内,价格有所变动,可以根据当地林地价格的变动情况,用价格推移指数进行修正。 (3)林地期望价 林地期望价是指该林地的作业永续的进行,并能取得期望的纯收益的前价合计。由于林地期望价的计算公式因林分的特征及作业法而异,所以下面将对主要作业法的传统评价方法加以说明。 林地期望价的计算公式本来是以实行皆伐的林地为对象发展起来的。最普遍的就是在无林地上人工造林,并按一定的伐期龄永久反复实行皆伐作业的情况下导出的。今假设某林地的收益分为主伐(Au)和间伐收益(Da),经费分为造林费(C)及每年的管理费(V),则同龄林林地期望价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SEV=[Au+Da(1+p)u-a+…-C(1+p)u]/[(1+p)u-1]-V/p (4-5) 式中:SEV—u年时的林地期望价; Au—u年时的主伐收益; Da—a年时的间伐收益; C—造林费用; V—每年管理费用; p—利率; u—轮伐期。 如果我们知道每个轮伐期的净现值,则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 SEV=a/[(1+p)u-1] (4-6) a—轮伐期内从T年开始每T年的净收益; u—轮伐期(年数); p—利率。 例如,考虑一亩同龄杉木纯林的收支现金一览表,轮伐期30年,按5%的贴现率,在轮伐期内的价值如下表所示,在轮伐期内定期a的净价值估计为每亩8 069元,林地期望价为: SEV=a/[(1+p)u-1] =8 069/[(1.05)30-1] =2 429元/亩 表4-1轮伐期为30年(利率5%)的杉木纯林每亩成本和收入 单位:元 收支项目及所作假设 每亩价 按利率累积公式 利率因素的价值 轮伐期时收支总额 收入: 30年时主伐 24 050 24 050 15年时疏伐 600 (1.05) 2.078 9 1 247 20年时疏伐 1 400 (1.05) 1.628 9 2 280 25年时疏伐 3 500 (1.05) 1.276 3 4 467 轮伐时总收入 32 044 支出 第一年整地与造林 3 000 (1.05) 4.116 1 12 348 每年保护与管理费用 175 (1.05)-1/0.05 66.438 8 11 627 轮伐时总支出 23 975 轮伐时纯价值 8 069 林地期望价公式是以同一种作业永远继续为前提,而且在一个轮伐期中的收益(主伐收益,间伐收益等)及费用造林费,管理费等)所产生的时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把它们的价值换算成伐期时价值,然后算出林地纯收益,以此定期纯收益作为资本所求得的定期系列连续现值就是林地期望价。因而收益愈大则SEV愈大,而费用愈大SEV愈小,对利率p的关系是p愈大则SEV愈小。另外从伐期(w)的函数来看SEV的变化时,开始逐渐增加,到某个时期达到极大,以后渐减, (三)林木评价 林木评价是用市价、费用价或者期望价等评价方法对林地上生长的立木价格加以评定,一般分两种情况来考虑,即现在不马上采伐利用的林地评价和马上进行采伐利用的林地评价。前者一般用于评价幼龄林或未到伐期的壮龄林,并多用费用价评定;后者用于达到伐期以上的林木,多以市价评定。 1.林木市价 林木市价又叫林木买卖价或林木卖价。它是通过选定与评价的林木性质相似的林木买卖价格作为标准所评定的林木价。林木市场评定有直接法和间接法。前一种是直接以立木的买卖实例为标准来评定,后一种是以市场木材的买卖价格反算而求立木价格。 (1)直接评定法 按与评定林木在树种、树龄、直径、树高、形质、数量、采伐方式、地利条件、交易情况等相类似的林木买卖实例为标准进行评价的方法。通常各种因素完全相等的林木几乎是没有的,因此用直接评定进行客观的评价是有困难的,另外,即使有这种买卖的实例,也多限于伐期以上的林木,而幼龄或未到伐期的壮林,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不买卖的。因此,林木市价又叫采伐价,或伐期价格。 当直接评定林木市价时,要详细调查买卖实例的内容,如某内容与评价的林木不同时,可适当的加以调整,再进行评定。另外买卖实例与评价当时在时间上有差异,而在此间价格有所变动时,则应根据其变动加以调整。具体的做法就是对所评定的整个林木按树种,直径调查材积,将其与买卖的实例进行比较,对立木单价进行修正,然后将各自的材积乘上核定的单价即可求得整个林木的市价。 (2)市场价倒算法 由林产品(原木,薪材,木炭等)的市场价格反求,间接地对林木市进行核定的方法叫作立木价的市场反算法。林木市价本来是以当地的林木买卖实例为标准而评定采伐价。而采伐价等于把林木采伐下来销售后从所得金额中减去所有采运费用后的金额。因此,从市场价格反算时可以求出山上林木价。这是假定把评价林木进行采伐并制成原木等产品后运至附近市场销售为止的具体采伐运输过程来估算采运费。然后再从与其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中减去所估计的采运费,就是所要评定林木的市价。其评价式为: X=f[A/(1+p+mp)-B]·V (4-7) 式中:X—林木市价; f—利用率(出材率); A—木材产品单价; B—单位材积费用; p—企业利润率; m—资金回收期; V—立木总材积。 从上式可以看出,它是根据立木的出材率、市场单价、事业费用等计算的林木价。也就是从所要评价的林木中预计能生产多少产品,能销售多少,然后分别计算不同产品种类的单位平均价格,因此要估计林木的出材率,并要调查附近市场销售产品的有利的预定市场价格,同时还计算采伐运输、销售所需要的事业费用。为了按市场价反算法合理评定木材市价,计算市场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市场价常用的几种方法做一简单介绍。 ①标准木法 对要评价的林木实行每木调查,根据各径阶立木造材的第一段原木小头直径,并在相同单价范围划分直径级,并分别树种,直径级统计整理。以直径级中具有标准树高和标准胸径的立木作为标准木。对各个标准木能出材的原木按长度,粗度,产品等级加以统计并求算材积,再乘以各个原木市场单价即可求出各标准木的原木单价,由此可求出各径级立木出材量的市场单价。用各个直径级的立木材积乘以各自的出材率即可求得各直径级的原木的出材量,然后再以以上的市场单价,即可求出市场价,合计起来就是立木生产木材的市场价。 ②P、Q表示法 按树种、直径级的立木所生产的原木并按长度、粗度、数量根据实验资料推算价格。由此求出价格系数(P)和材积系数(Q),按立木直径级表示的,叫做P、Q表。P/Q就是各直径级立木能生产的原木的平均市场价格。因此,原木市场单价(A)可按如下公式求得。 A=∑nipi/∑niQi (4-8) 故利用P、Q表,调查各直径的株数,即可计算原木的平均市场价格。 ③原木平均价格表法 事先要编好计算用表,这种表是按不同树种、直径阶的林木所产生的原木及其不同长度、粗度、产品等级的生产比重,以及每株立木造材的原木材积和市场价格来计算销售价合计而编制的。用此表乘上各直径阶株数即可求出原木材积合计及市场价。 2.林木费用价 林木费用价就是根据林木培育所需费用的后价合计而计算的林木价格。也就是,在要评价的林木到现在为止所投入的经费(地租,造林费,管理费等)的后价中减去在这个期间所获间伐等收益的后价。 假设人工造林而育成的林木成本有造林费(C),每年的管理费(V),每年的地租(SEV·P),到m年为止所获得的间伐收入为D,它们在m年时的后价如下: (1)造林费的后价 C(1+p)m (2)管理费的后价合计 V·[(1+p)m-1]/P=V[(1+p)m-1] (3)地租的后价合计 SEV·p[(1+p)m-1]/p=SEV·[(1+p)m-1] (4)间伐收入的后价合计Da(1+p)m-a+Db(1+p)m-b+… 因此,从以上经营的后价合计中减去收获的后价合计后,可以得到如下的林木费用价式: Gc=C(1+p)m+V[(1+p)m-1]/p+SEV[(1+p)m-1]-[Da(1+p)m-a+Db(1+p)m-b+…] (4-9) 当m=0时,Gc=C最初年份的费用价等于造林费。林分年龄m愈大,费用价也愈大。当m=u时,Gc=Au。 对于未到间伐年龄的幼龄林来说,因为没有间伐收益,则只能按逐年投入经费的后价合计来计算。设待评价的林木的年龄为m,从造林到现在为止各年投入经费按现在市价换算的金额分别为C1,C2,…Cm年利率为p可按下式计算林木费用价: Gc=C1(1+p)m+C2(1+p)m-1+…+Cm(1+p) (4-10) 从上面可以看出,以成本法为基础的费用价在计算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到现在为止所投入经费和收获金额为计算因子,另一种是按评价时间进行补充修正之后再进行计算。前一种方法不适于评定现有的林木价,通过它只不过可以了解所投入的实际成本及其他附加成本合计是多少而已。而后一种方法则是把计算因子按市价换算。地价通常采用现有树种及作业法的林地期望价和市价。按这一种成本法所求的林木费用价,与林木期望价或林木市价相比较,可以判明利润或者作为林木买卖或补偿等标准价格之用,尤其是对幼龄林评价实用性更大些。 一般认为按林木费用价评定的价格表示林木价的最低限度,它意味着不低于成本价格。实际上,越是立地条件不良的造林地或造林成绩不好的造林地上的林木,越是需要投入更多的经费。因此,立地条件良好的造林地常比不好的造林地林木价计算便宜些,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另外,由于成本的性质及上述存在的问题,虽不能认为是普通的评价方法,但是作为幼龄林评定标准之一,还是可以应用的。 3.林木期望价 所谓林木期望价,就是对要评价的林木,预计在一定伐期时采伐,从现在到预计采伐年为止能期望收获的前价合计减去这个期间所需要的费用的前价合计,也叫做林木收益价。 假设林木到达伐期(u)为止期间能期望得到的收益为间伐收获(Dm)和主伐收获(Au),而每年所付费用有地租(SEV·p=r)和管理费(V)。如果都按当时的市价评价,m年时的前价如下: (1)从m年到伐期为止的年数为(u-m)年,故主伐收获的前价为 Au/(1+p)u-m (2)造林n年(n>m)后有间伐收获,从评价时开始到间伐为止的年数为(n-m)年,故间伐的前价为: Dm/(1+p)n-m=Dm(1+p)u-n/(1+p)u-m (3)由m年到伐期为止每年的地租在m年求算的前价合计为: r[(1+p)u-m-1]/p(1+p)u-m]=SEV[(1+p)u-m-1]/(1+p)u-m] (4)从m年起到伐期为止,每年的管理费用在m年的前价合计为: V[(1+p)u-m-1]/p(1+p)u-m]=V[(1+p)u-m-1]/(1+p)u-m 林木期望价则是有收获表的前价合计(1)+(2)减去经费的前价合计,用下式表示: Ge={Au+Dm(1+p)u-n-(B+V)[(1+p)u-m-1]}/(1+p)u-m (4-11) 由公式可知,收获愈大则Ge值也愈大;而费用愈大,Ge愈小。与利率p的关系是:p值愈大则Ge愈小。另外,由伐期(u)对Ge的影响可以看出,伐期愈长Ge值急剧上升,到某年龄时达最大,以后则逐渐降低。 编写者:彭道黎 概述林业经营形式是组织林业生产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从属于社会经济制度,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制约,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发展历程社会主义林业经营形式 以国有林和集体所有林为主的林业经济形式。中国在1949年以前,森林资源被地主阶级、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所占有,他们组建伐木公司,对森林资源采取掠夺式的经营方式(见中国林业史)。南方农民经营的人工林区,则由于受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束缚,长期处于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林和集体所有林成为主要的经营形式。80年代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林业所有制结构除国营和集体外,个体经营和各种所有制采取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林业也有所发展。 ①国营林业。土地和森林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投资建立企业,负责森林的经营、保护、管理,采伐、更新和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林业生产活动。企业对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制和经济责任制,按国家规定分配企业纯收入。国有林面积占全国现有森林总面积的70%以上,其基层生产单位有3大类:第1类是在大面积原始林区建立国营林业局;第2类是在大面积次生林区和国有荒山宜林地建立的国营林场(中国);第3类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如煤炭工业部门和造纸工业部门等在国有荒山宜林地建立林场,营造矿柱林、造纸用林等专用林。 ②集体经营的林业。经营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资源,由集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资源条件,采取多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主要也有3类:第1类是乡、村公有林。一般采取委托承包经营和建立林场实行统一经营两种形式。前一种是由乡村行政将公有林委托给林业专业户或专业经营,订立承包合同,明确规定订约双方的责、权、利。后一种是由乡村行政委派专职人员建立林场经营,林场内部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第2类是合作林场。将集体林作价折股,分股到户,山林由合作林场统一经营,林场收益按股分红,林场内部实行各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第3类是分户经营,联产承包。将山林按人口、劳力分到户,根据林产品产量和收益,定额承包上交集体的数量,完成上交数额后归承包者所得。近年来出现的家庭林场,就属这种形式。 ③ 个体经营的林业。根据林业“三定”(定山权、定林权、定生产责任制)政策,划给山区农户自留山和责任山。其面积因各地区条件而异,一般按农户劳力(或人口)计算,每人平均1~4亩,荒山荒地多的地区可达10多亩。自留山、责任山的土地权属乡村集体所有,农民在山上种的林木永远归农民自己所有,并允许转卖和继承。 ④联合经营的林业。其形式有国营林场与周围乡村之间的联合,国营林业之间的联合,农民邀伙集资开发利用山林资源,乡村集体之间联合集资举办林工商联合公司,加工林副产品,统一进行销售,收益按投资投劳比例分配等。这些经营形式既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又活跃了山区经济。 资本主义林业经营形式资本主义林业经营形式以资本主义林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为基础,体现林地主、森林工业资本家和林业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林多出租给私人资本家组织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林业公司全面规划营林、采伐和木材加工,设置生产经营机构组织实施,从生产经营盈利中支付林地租金和一切生产经营费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国营林业企业多隶属于国家林业管理机构的作业单位,除经营木材生产外,主要从事营林更新的实验研究、人工造林以及环境保护林等非盈利性的经营,其经营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集资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私人所有林以独资雇工经营为基础,一般采取与木材加工业者实行联合的经营方式,即由木材加工业者提出所需木材原料的具体要求和相应的经济补偿条件,由私有林主按契约商定的条件保证供应木材。近年来,林业发达国家的小私有林主为了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力,以与大资本家抗衡,采取了多种林业合作形式组织联合经营,获得了较好的效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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