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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民币结算业务
释义

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中国国务院2009年4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专家认为,这将扩大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和地位。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一、银行开销户

银行帐户种类

1、基本存款户

是企事业单位主要存款户,该帐户主要办理日常转帐结 算和现金收忖,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帐户办理。 基

本存款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

2、一般存款户

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帐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帐户,该帐户只能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3、临时存款户

是外来临时机构或个体经济户,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该帐户可办理转帐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户

是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该帐户支取现金时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开户手续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户应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定的承包协议;

(7)、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开立一般存款户应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开立临时存款户应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开立专用存款户应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1)、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销户手续

1、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撤消其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存款人撤消存款帐户时,应与银行核对帐户余额,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应交回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2、销户有关规定

(1)、一般存款帐户余额不得超过企事业单位在开户 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部分开户行将通知单位5日内将款项划转基本存款帐户,逾期未划转的银行将主动代为扣收,借款清偿后要办理销户。

(2)、临时存款帐户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将予以销户。

(3)、企业销货款,异地汇入款项中除基建或专项工程拨款外的非专项资金不得进入专用帐户。

(4)、存款人改变帐户名称的应先撤消原帐户,再开立新帐户。

(5)、开户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的帐户,将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以邮戳日为准)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视为自愿销户。

违反帐户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

1、企事业单位将销货款转入其专用存款帐户的,除要求及时将款项转回基本存款帐户外,将被处以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将被处以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并要求立即撤消。

二、结算品种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保付支票

1、 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流程(见图示)

注:①申请签发银行汇票:②收妥款项后出票:③交收款人(持票人):④提示付款:⑤持票人开户行收妥后入帐:⑥提交代理付款行,⑦银行间清算资金:⑧多余款退申请人。

3、基本规定

(1)、使用范围

可以用于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出票和兑付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经总行批准可以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付款,须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跨系统签发行的代理机构审核支付后抵用。

(3)、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汇票款项的机构。

(4)、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5)、汇票的付款和退款

持票人为单位的,不得向未开立存款帐户的代理付款行申请付款;持票人不得提交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对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获付款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可在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期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请求办理退款。 银行汇票丧失,票据权利人可凭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6)、汇票的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人为个人的,应为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背书人为单位的,签章应为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名章。

三、结算收费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

1、收费种类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各种结算业务手续费、退汇、挂失及查询手续费、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款取款手续费)、凭证工本费(含信用卡卡片费)。

2、 收费范围

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帐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电报费照收),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按照规定收取各种支付结算业务费用。

3、 收费标准

按照"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和"信用卡业务收费表" 收取手续费、邮电费;跨系统异地汇划的邮电费标准按当地人民银 行电子联行收费标准执行;各类票据、凭证的工本费按照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的成本价格收取;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 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电报费每笔按四十五字照电报标准收取,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4、 费用收取方式

支票的手续费由银行直接向购买人收取(对邮电费和手续费可以收取现金),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由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支付结算业务的罚款

1、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银行不符的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将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将停止其签发支票。

2、 对付款人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银行将自发出通知的第三日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意味着进行贸易的企业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贸易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同时,目前美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大量发行美元,美元贬值压力加大,而以人民币作为贸易支付可以减省用美元结算的汇兑成本,企业可灵活地应对汇率变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地域扩至全球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指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据悉,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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