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力师 |
释义 | 人力师是人力资源管理师的简称,主要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管理工作。 简介人力师:即人力资源管理。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之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培训概况资格鉴定:人力资源管理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之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并经统一鉴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国家劳动部颁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核发全国通用的、职业准入必备的国家唯一法定职业资格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可查询,终生有效,全国通用。该证书用以证明持证者具备本职业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资格,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绩效考核、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并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可享受相应津贴。 主办单位:湖南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监管的省直培训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指定培训机构(湘劳社函〔2004〕46号),以课时充足、管理严谨、师资权威、教学负责、合格率高等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考试培训教学经验。 为适应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35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9个职业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湘劳社函(2003)192号〕文件,为组织好2009年全国统考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试培训对象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有志于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等 申报条件(符合任一条件,并经培训取得《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培训目标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系统培训学习,帮助广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人员熟悉本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系统掌握现代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加快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在通过国家统一鉴定考试合格后,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国家唯一法定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考试内容(1)基础知识:劳动经济学、劳动法、现代企业管理、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2)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六大专业知识与技能系统。(3)综合评审:撰写论文并答辩。 培训教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基础知识、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能力、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指南等课程;我中心将另行免费发放相关补充资料。 (1)培训方式:面授讲解、案例分析、模拟考试、课外网上辅导、免费资料发放、考前总复习等方式相结合。 (2)欢迎相关单位及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培训,集体报名可按我中心统一规定对培训费予以适当优惠;同时,欢迎相关单位、学校合作举办培训。我中心老学员(参加过我中心职业资格培训者)、已经取得三级资格者可以按照我中心的统一规定享受优惠。 (3)主要上课时间:平时晚上、周日白天。各期培训、考试时间详见湖南考试培训网具体安排。第一次考试未通过的学员,可免费参加下期培训班学习。 报名须知(1)每天上午8:30-下午6:00,双休日白天及平时中午均可报名。 (2)培训、报考同时进行,报名时请提交同底二寸照片二张,一寸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各一份;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培训申报表》(可在湖南职业培训网下载此表格填写)。另:报名时在本中心办公室进行数码照相(用于准考证)。 考试与鉴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评审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考试、专业能力考试、综合评审(论文撰写及答辩)三个部分,其中职业道德10分、理论知识90分;专业能力100分;综合评审100分。三个部分考试分别达60分为合格。采取闭卷笔试、模拟操作等考核方式进行。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有效。 政策待遇凡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150元/月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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