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6.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六、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七、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八、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九、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十、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一、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十二、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十三、各行业(系统)、各地区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四、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五、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十六、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十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八、青年文明号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十九、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十、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一、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560mm×350mm,市(地、州)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二、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二十三、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二十五、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二十六、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七、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八、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标识图样) 二十九、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则三十、省部级及其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和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十一、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归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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