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区公所 |
释义 | 简介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9月颁布的《县组织法》和1930年5月颁布的《市组织法》,区为县或市以下设立的地方自治机构。但此后关于县以下各级机构设置的规定常朝令夕改,纷繁复杂,“自治”自然也无从谈起。1935年冬天举行的国民党“五大”不得不承认12年来地方自治的失败,“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地方自治变成了“土劣自治”。此后区的地位不再是政权的一个层级,而是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全国仅有3个县辖区(区公所),1个位于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其余2个位于新疆(和静县巴音布鲁克、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2001年以后分省区分布变化2003年2月20日,山东省长岛县撤销8个区公所,改设为乡镇,至此山东省内不再有区公所设置。2005 年06月,沅陵县撤销8个区公所,至此湖南省内区公所全部撤销。2008年6月30日,新疆莎车县撤销 所辖的7个区公所。 现存县辖区2001年以后县辖区数分布变化情况 项目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6年 2008年 河北 1 1 1 1 1 山东 8 - - - - 湖南 8 8 8 - - 四川 32 - - - - 甘肃 6 6 - - - 新疆 11 11 11 9 2 合计 66 26 20 10 3 截止2010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区级省辖市(地级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县、县级市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并而消亡。在台湾地区仍有区公所的设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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