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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青岛市物流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青岛市物流协会于2005年4月正式成立。协会旨在立足行业发展,面向企业,服务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致力于解决行业发展难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国际物流名企,促进岛城现代物流业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提升;协助市委、市政府制定我市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并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协会目前有会员企业250余家,其中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22家,常务事理单位10家。协会下设集装箱专业委员会,拥有会员企业25家;拥有1个专家委员会,共有13位专家委员,包括香港、日本、韩国等著名物流专家、国内物流界专家、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的企业家,以及青岛市相关物流专家。

青岛市物流协会2007-2009年连续三年被评为青岛市优秀社会团体, 2009年青岛市物流协会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2010年11月,青岛市物流协会被青岛民政局评为首批5A级行业组织。

主要职能

(一)搭建企业与政府沟通平台,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1、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问题,并协助政府解决: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共同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企业评优、等级评估:组织并推荐会员企业参与青岛市、山东省及全国物流行业内的评先、评优活动,借此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协助我市物流企业完成国家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帮助企业走标准化、国际化道路。推荐我市物流企业参加中国物流百强企业评选、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会员企业参评青岛市重点企业、山东省龙头物流企业等。

3、传达政府物流相关政策及措施:协助政府宣传、贯彻、落实物流相关政策措施,推荐会员企业优先享受。

(二)参与政府行业服务工作,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1、参与制定青岛市物流行业发展规划,争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会员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已完成《青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青岛航空物流中心规划》的编制工作。

2、开展社会物流统计工作:建立了青岛市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市物流业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监控分析物流业的运行情况,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自2009年6月份开始正式编写青岛市物流统计报告(第季1期),填补了我市物流统计的空白。

3、组织物流行业调查摸底工作。研究开发物流企业调查问卷,并深入各区市对重点物流企业进行走访座谈,以切实了解企业的现状与需求。并完成调查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依据。

4、组织青岛市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为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尊重物流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调动全市物流企业职工学习钻研专业技术的积极性,提升物流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技术水平,受市交通运输委委托,我会具体承办了2009年青岛市物流行业首届技能大赛的组织工作。

(三)搭建会员企业沟通、交流、学习的平台

1、创办《青岛物流》,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通过《青岛物流》月刊,介绍物流行业动态、我市物流发展现况、会员动态等,为会员企业提供及时的国内外物流信息。

2、协会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协会工作,并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

3、组织会展、论坛活动: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帮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行业前沿信息,提高对现代物流行业的认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用以指导企业发展。

4、组织考察、推介等活动:组织本行业与国际相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开展各项活动,包括组织考察国内外最先进的物流企业、举办物流展览、经贸洽谈会等,会员可以借此了解国际先进的物流信息,加强与国际知名物流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来青推介的企业和项目,拓宽会员企业国内外合资、合作领域。

(四)提供咨询服务及团购项目

1、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充分利用协会专家资源,定期举办物流专业公开课,并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咨询。

2、为会员企业实际遇到的困难提供咨询服务:如物流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合作问题,物流企业仓单质押、招商引资等问题,帮助企业进行问题诊断、提出解决方案。

3、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开拓物流项目联合采购,为会员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目前协会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 GPS设备及服务、企业年金、车辆保险、物流人才、人事代理等。

(五)扩大对外联合与协作,构建更加完善的服务网络

1、发起并加入全国集装箱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联席会议,作为其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解决物流行业存在的集中度较高、阻碍物流行业发展的问题。

2、发起并加入全国部分城市物流协会联席会议,作为其成员单位,我会会员企业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所在地区开拓业务时,可享受该地区协会会员待遇。

3、加入中国大陆桥沿桥地区物流协会联席会议,作为其成员单位,将为我会会员企业提供会员互认等方面的服务。

4、加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为我会会员提供这些行业组织的各项服务。

5、与日照市物流协会、青岛市船东协会、南京物流行业协会等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与这些行业协会在信息、行业自律、扩大市场需求、业务合作、培育品牌企业、理论研究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以促进双方协会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六)成立培训中心,促进全市物流人才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我会具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资质、劳动部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资质;与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合作,开展全市物流行业“金蓝领”培训工作;具有英国皇家物流学会组织ILT资格认证培训资格;具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高级采购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资格。

(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制定行规行约,参与国家、地方有关物流方面行业标准化的制度修订,规范行业企业行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市场氛围,促进我市物流行业市场健康发展。

协会大事记

2010年大事纪

2010年2月,获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2010年3月,完成2009年度青岛市物流统计报告

2010年3月,“青岛物流”正式获得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成为省级刊物,刊号为“鲁连内资(2010)第B1019号”。

2009年大事纪

2009年6月,组织完成青岛市物流行业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

2009年6月,受青岛市政府委托,开展全市物流统计工作;

2009年,完成A级物流企业评估38家;

2009年9月,与青岛船东协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09年9月,完成协会换届选举工作;

2009年11月,受青岛市政府委托,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物流节,在会上与南京市物流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08年大事纪

2008年3月,受青岛市政府委托,对青岛市物流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工作;

2008年4月,成为全国集装箱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08年5月,受青岛市政府委托,编制《青岛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2008年5月,组织我市企业参与全国物流百强企业申报工作,全市共有七家企业榜上有名;

2008年5月,成为全国重点城市物流协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08年6月,被青岛市民政局评为2007年度优秀社会团体;

2008年9月,受青岛市政府委托,开展青岛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

2008年12月,成为中国大陆桥沿桥地区物流协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07年大事纪

2007年8月,创办会刊--《会员通讯》;

2007年11月,设立集装箱专业委员会;

2007年12月,成立青岛市物流协会专家委员会,聘任国内外物流权威专家共14人为专家委员。

2006年大事纪

2006年6月,我会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为青岛市地区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地方评估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

2006年10月,我会成为青岛市申报物流企业税收试点唯一推荐机构;

2006年11月,受青岛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写《青岛市航空物流中心发展规划》。

2005年大事纪

2005年4月18日,召开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青岛市物流协会正式成立;

2005年7月,我会成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青岛地区的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2005年9月,承办全国首届物流工作会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CITY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QD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青岛地区从事物流产业(含港口、仓储、运输、邮政、商贸批发与零售、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的企业和从事物流研究的科研人员、教学人员,以及物流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交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深圳路163号长途汽车东站办公楼2楼,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本团体以维护物流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和物流企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加强现代物流学术研究和交流为宗旨。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会员学习有关物流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现代物流产业和物流园区发展规划;

(三)协商制定青岛地区物流行业自律规则,营造物流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

(四)为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的改革、开放、经营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进行物流项目、品牌、营销和文化的策划;

(五)接受委托,协助处理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和相关单位之间需要协调的事务,维护物流企业的正当权益;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成为沟通物流企业与政府部门关系的桥梁;

(七)支持大型运输、批发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用性并存的各层次物流配送体系;

(八)协助物流企业,完善物流设施和物流信息网络平台,推进物流技术向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九)接受委托,承担现代物流研究课题;

(十)与大专院校合作,协助物流企业培养现代物流人才;

(十一)编辑出版物流学术书刊,举办物流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等,普及现代物流知识,开展物流学术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国际物流会展和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评选和推荐优秀物流企业和企业家,表彰和奖励在物流理论研究和实践,以及组织协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从事物流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四)在本行业中具有良好的诚信声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不多于10人),秘书长1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本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 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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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