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于2006 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该会是在市委、市政府支持培育下,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市发改委为主管部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是企业(雇主)和企业家的代表,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是以企业为主体,吸收管理界、新闻界、学术界、政法界的领导与专家组成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的工作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活动。以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协会拥有会员企业百余家,集合了国有、股份制、私营、中外合资等多种性质的企业,遍布秦皇岛市三区四县9个行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为:QINHUANGDAO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缩写为:QHDEA) 第二条 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是经秦皇岛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是全市性的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体,有经济专家、法律学者、新闻工作者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坚持“友爱、自尊、创造、奋斗”精神,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悉心探索,研究和交流企业、企业家工作的理论和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现代企业管理科学作出贡献。 第四条 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各项服务。充分发挥政府联系企业、企业家的纽带桥梁作用,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振兴秦皇岛市经济,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的主要目标是:代表企业家和雇主的利益、维护企业家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加强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反映企业家和雇主的意愿,配合政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 第六条 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是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省企业家协会的领导。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地点: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方针发展协会。 (一)、研究、传播、推广企业家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推动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出版刊物、学术研究、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多条途径加强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素质建设,促进社会主义企业家(经营管理者)队伍的成长。 (二)、增强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法制意识,引导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学法、守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助社会力量有效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家创造和谐、顺畅、宽松、安定的经营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市内企业与市外、国外相关企业或相关组织间的交流合作活动。 (五)、总结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表彰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 (六)、了解企业家、雇主的呼声和要求,加强企业、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 (七)、作为秦皇岛市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企业代表组织,研究、探索企业劳动关系新变化,积极参与劳动仲裁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引导企业建立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 (八)、积极配合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家社会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九)、关心企业家身心健康,加强保健基地建设,不断改进保健工作,完善保健制度。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并密切与各市兄弟协会的交流和合作,推进企业家协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驻秦皇岛市各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关心、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工作的经济界、新闻界、政法界的领导与专家,承认本章程,热爱本会活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所在单位盖章,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企业加入本会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企业法人代表为团体会员代表。 (二)、凡团体会员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后,其本人可保留为个人会员。 (三)、非团体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经济信息、政策信息等; (五)、有权要求本会对企业进行咨询诊断,帮助解决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评选表彰、外出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 (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保健基地的健康保护、意外伤害保险等;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向协会提供调研成果和资料; (四)、热情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随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 (五)、团体会员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将其协会职务由高职调为低职。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任务,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组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要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批准会员入、退会事宜; (四)、审定协会组办的各种重大事项,如:表彰奖励; (五)、向理事会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建议人选; (六)、向理事会提出各种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协助领导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召集困难的特殊情况下,由会长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条 凡担任协会理事以上的领导职务者,在任期间内因工作变化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并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现任正职董事长、总经理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局局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协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通过,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作用,加强会长、副会长与秘书处的沟通联系,设会长助理1名,专门负责贯彻会长、副会长指示精神,督导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职责: (一)、承担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工作计划; (二)、代表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三)、代表协会与相关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 (四)、具体负责申请入会和会员退会事宜; (五)、根据形势要求,提议召开并召集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研究讨论协会重大决策事项; (六)、负责设立并管理协会的二级组织; (七)、负责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组织体制方面的重大变化,分立或合并等事宜要经过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团体会员:会长单位 4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3000--4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1000?2000元/年 一般会员单位 500?1000元/年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离。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会徽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徽呈圆形,由“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及其英文缩写、风帆、海浪与飞翔的海鸥所组成,象征着秦皇岛市企业家在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市场经济的海洋中,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在终止前,须在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秦皇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秦皇岛市企业家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秦皇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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