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前海 |
释义 | 地理位置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 战略优势前海紧临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部港区和深圳北站、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贯通其中,未来可在10分钟内抵达深港两地机场,半小时内抵达香港中环。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前海具有良好的海陆空交通条件和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在粤港澳区域内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深港合作成为前海发展最鲜明的主题,令前海更具备了一个不可复制的优势。 从政策环境上看,国务院此前陆续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均明确要求深圳加强与香港更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前海的规划建设和体制创新。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确定前海作为粤港重点合作区。 值得关注的是,深港两地政府均意识到了前海合作的重要性,不仅签署了《关于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的意向书》,而且成立了前海专责联络机构和协调机制,两地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要素流动等方面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合作文件,已初步形成了前海深港合作的政策框架。 再看产业环境。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是全球服务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服务业占GDP比重92.3%,服务业贸易出口总值位列全球城市前10名。而深圳服务业发展迅猛,服务业的基础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53.2%,已具备了和香港在较高水平上合作发展的能力。深港两地的服务业发展优势和珠三角世界级制造业基地的巨大需求,为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前海规划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前海开发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深圳市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协调机制,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相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批复最后要求:发挥深港比较优势,在前海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新时期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前海开发的重要意义,以规划实施为契机,开拓创新,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同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 批复指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批复要求,要充分发挥香港国际经济中心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前海粤港合作平台,推进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和融合发展,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在全面推进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合作中发挥先导作用。 在规划的推进中,要加强统筹规划,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总部经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增强资源配置和集约利用能力,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成为全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引领带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 前海由深港两地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规划》,前海由深港两地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总体思路是利用粤港两地比较优势,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以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更加开放经济体系作出有益的探索,为全国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港两地将在“一国两制”和粤港合作框架下,不断深化深港交流合作的机制和方式,研究制定合作推动前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广计划等。 前海定位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规划》将前海定位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主要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等四个方面的功能,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四大产业领域,沿前海湾形成特色鲜明、有机联系的商务中心片区、保税港片区、综合发展片区、滨海休闲带的“三片一带”产业布局。 根据《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前海合作区将建成基础设施完备、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具备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和法律环境,形成结构合理、国际化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聚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在全球现代服务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初步预计,届时前海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1500亿元人民币。 将前海打造成全球营商环境最佳的地区之一《规划》要求积极探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将前海打造成全球营商环境最佳的地区之一。 前海开发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正式写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十二五”规划草案中。 “十二五”规划草案对前海开发的描述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网、城市道路、水上交通和口岸建设,到2020年建成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把前海打造成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管理创新在整体布局上,体现出鲜明的战略性、全局性,把国家的战略意图与粤港澳发展实际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体制机制上,体现出独特的先行先试和创新性;在开发管理模式上,体现出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在营商环境和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创新和与国际接轨的新要求;在合作区域上,体现出深港合作、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的新思路。 对国家已做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上,中央赋予前海管理机构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产业创新前海如何超越曼哈顿? 不做曼哈顿 不做中环,就做前海。 2010年国庆,一封近万字的建议信,寄到了前海管理局局长郑宏杰的案头,这份批评前海当时产业定位还停留在东方“曼哈顿”、“香港中环”为代表的1.0版本的现代服务业,对科技创新服务和高技术服务重视不够的信函,结尾署名为深圳碳中和生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文斌。 万言书直接寄到前海管理机构一把手处,足见前海的产业规划备受关注,制度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环境,产业规划则要为前海指明发展方向,前海如何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上有所突破? 前海如何超越曼哈顿? 张文斌这份措辞略带火药味的建议信称,前海的产业规划思路仍局限于金融、物流等传统成熟服务业领域,缺乏产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照此发展下去,前海将无法走出中环、曼哈顿的发展路子,仍属1.0版本的现代服务业。 张文斌建议说,在工业文明之后,前海应该把握生态文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将战略新兴产业纳入前海的整体发展思路,否则过不了几年,前海就会落后于产业发展的步伐,有辱“引领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的使命。 张文斌希望这份信函能直达前海管理部门核心层,以引起高层的注意。很显然,他的目的达到了,郑宏杰收到了这封信,而且包括他在内的前海管理局多位中高层,都研究过这封建议信。 但随后事态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张文斌的预想。10月中旬,一封郑宏杰的亲笔信又来到了张文斌的案头。 复信的内容,更令张文斌意外。“尽管素未谋面,但我们在信中可以感觉到,局长的态度很谦和,回复很有诚意”。张文斌称,郑宏杰在信中说,赞同张对前海发展的基本看法和定位思维,已将建议和意见转给相关部门研究,并在前海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实际招商工作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吸收. 对于这封意外的回信,张文斌表示很感动,这不仅因为前海管理局高层从善如流,更重要的是来自战略性新兴产业界的声音引起了前海产业规划层面的关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规划》(下称《规划》)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科技创新服务”、“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 如果说体制机制创新,打造一个公平、高效、透明的社会公共服务环境,是给进驻前海开发的企业吃“定心丸”,那么“前海的产业规划将如何制定”的议题,将是前海的“强心针”,这也是为什么包括张文斌等商界人士,极其关注前海的产业规划。 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本质上是现代服务业的升级,前海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是对现代服务业内涵的进一步深化,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和升级发展,完全符合中央对前海“引领带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的精神。 深圳“碳中和”与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产学研结合,广州能源研究所以生物质热解、裂解气化核心专利技术国家重大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的方式,与公司结成紧密型战略性合作关系。碳中和成为广州能源研究所生物质气化技术成果转化的产业基地,极大提高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产学研结合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使生物燃气高技术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转化,成功实现生物燃气工业化生产与在工业锅炉的成功运用,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抢占生物燃气的技术制高点与商业化的制高点。深圳碳中和生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文斌建议,前海在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和信息服务等成熟服务业态的同时,应前瞻性地将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纳入前海产业规划。 [规划] 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应纳入前海 前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碳中和热切希望前海产业规划具有宽阔视野和更高的眼界,不局限于现有现代服务业的成熟业态,不与香港现代服务业重复竟合、零和竞争。 未来,前海要显示超前意识和创造性,既立足于现代服务业成熟业态又面向未来,把握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生态文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按照深圳市委书记王荣“产业互补,经济一体,社会共荣”深港合作思路,借鉴香港现代服务业与国际接轨的成熟制度、规则、体制、机制,深港联手共同创新和深化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内涵,为“深港国际大都会”共同构建一体化的面向未来的现代产业体系,将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纳入前海产业规划,“引领带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 前海产业规划一定会展示叫板曼哈顿、中环等现代服务业标杆的智慧和勇气。《前海总体发展规划》的“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属于前海初期1.0版现代服务业,而“科技创新服务”、“高技术服务”和“创意设计服务”、“信息内容服务”以及高端人才服务等属于前海2.0版的现代服务业。 目前,与前海签约的企业大都是大型金融、物流、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还很少。前海初创非常需要这些现代服务业企业巨头大力支持,为前海奠基,犹如当年招商局之于蛇口出口加工区一样。随着前海现代服务业的壮大,大批优秀的创新性企业会加入到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中,与先遣奠基企业共同铸造前海的未来。 当年蛇口,平安、招行等从招商局这棵大树上生出的嫩芽,如今已经成长为参天大树,这不仅得益于深圳改革开放前沿的沃土,更得益于其金融创新服务精神,期望前海产业规划发扬蛇口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将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作为前海未来2.0版现代服务业的主导产业之一。 [创新] “碳中和”引领前海服务业升级 碳中和创业团队经过五年努力,工业生物燃气替代石化能源技术创新与示范项目已经完成。常州运达、儒盛两个项目成功实现生物燃气的工业化生产与利用,重点在工业锅炉领域替代石化燃油燃气,打通了生物燃气产业化的技术路径与商业化的盈利途径。目前,“碳中和”牌工业生物燃气已经进入产业化大规模推广阶段,在深圳、珠海、河源等珠三角地区工业企业迅速拓展市场。 碳中和计划用五年时间,逐步完成在深圳运行1594台(套)燃油燃气锅炉中大部分锅炉的技术改造,使生物燃气成为深圳工业企业的主要燃料,该项“深圳计划”预计能给碳中和公司每年带来165亿元的节能减排服务收益。 碳中和希望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入驻前海,并以前海总部为基础,辐射珠三角及全国工业企业,对我国在运行的60多万台工业锅炉,重点是12万台燃油燃气锅炉,以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减排服务方式逐步进行技术改造,以“碳中和”牌工业生物燃气全面替代石化能源,提供生产性节能减排服务,“前海计划”的市场规模超过万亿产值,并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工业企业石化能源利用的环境污染与排放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我们从蛇口出口加工区出发,走的是外源式工业化的路子。外源工业化之路,资源、技术和市场等都在外,国内加工制造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我国能源、资源大量依赖进口,产品大量出口,成为世界出口第一大国,进口第二大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经55%。 外源工业化发展模式遇到巨大挑战。今天,我们从毗邻蛇口的前海再一次出发,前海现代服务业升级发展的思路非常明确,前海《总体发展规划》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科技创新服务”、“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前海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定位,既立足于当前,又着眼未来,兼顾前海1.0版与2.0版的现代服务业,为前海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打开巨大发展空间,碳中和生物燃气对前海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无疑是非常给力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 [理念] 低碳能源助前海建设低碳生态区 碳中和生物燃气脱胎于深圳三大品牌液化气之一的“燕鹏”石油气,是传统石化能源行业生出的新枝。老一辈燕鹏人经过20多年的努力,创下深圳燃气行业知名的服务品牌,铺设深圳第一段燃气管道。“燕鹏”石油气继任者李雄峰先生,多年致力于传统石化能源产品的更新和服务创新,全力支持张文斌引入广州能源研究所生物质气化核心专利技术入股,创办“碳中和”生物燃气,以生物燃气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的石化能源,开创中国燃气行业之先河。 碳中和生物燃气替代石化能源产业化项目列入2010年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重大专项,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深圳市《关于加快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工作意见》明确前海“引入低碳理念,建设低碳生态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指导思想,部署“加强电源保障,加快供气网络建设,为前海提供高品质的清洁能源”工作任务。 碳中和为积极配合前海的“低碳理念”和“清洁能源”计划,拟与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广东省低碳行动规划制定单位及横琴岛低碳能源规划研究机构)及香港大学等粤港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为前海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低碳能源全面解决方案,在生物燃气发电及前海微电网建设、前海生物燃气低碳网络建设、前海生物燃气低碳供热、制冷、低碳交通生物能源规划、技术解决方案及产业实施等方面,提供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碳中和低碳能源服务。 观察 前海未来多娇无数企业折腰 碳中和义无返顾选择前海,前海对碳中和等创新型企业魅力何在?碳中和看中的是前海的产业定位。碳中和生物燃气工业化属于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非常契合前海现代服务业定位于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的要求。 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深度的融合、合作,引入国际通行规则、惯例及制度,这正是碳中和合同能源管理(EM CEPC)国际通行节能减排服务方式商业运营所需要的营商环境,国内其他地方短期内还难以提供。此外,前海将要出现的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则更为工商业界所幸喜。前海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探索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与制度,对碳中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技术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都是非常必要的制度条件。 据了解,前海将成为深港创新合作、国际化、现代化的服务业集聚地,其现代服务业将逐步配套完善、高度发达,其区位优势和今后的服务配套,对“碳中和”科技研发、商业运营都是非常重要的支持条件。 未来的前海示范区,注定将成为引领珠三角乃至华南发展的强劲引擎。碳中和牌生物燃气期望透过总部入驻前海,未来能为片区工商业界提供低成本、零排放的能源支持。 香港上市的蛇口知名企业南顺油脂公司,主动找上门,希望用工业生物燃气技术对其重油锅炉进行技术改造,以碳中和牌工业生物燃气替代石化能源,实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 随着前海的开发和深港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碳中和工业生物燃气替代石化能源高技术服务,将伴随前海的影响力日益扩大,逐步形成对全国工业企业,特别是内地工业企业的辐射、影响与扩散。 前海犹如一张白纸,但是前海未来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前海方向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快速发展,在不足两千平方公里土地上创造了举世闻名的‘深圳速度’;在新的发展时期,只有15平方公里的前海合作区要当好科学发展的排头兵,努力打造成创造‘深圳质量’的先进城区,力争在5年内见到显著成效。积极推进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创新、信息服务等四大主导产业,致力产业创新、城市创新、生态创新,突出前海城区的滨水个性、紧凑集约、产业活力、立体交通、低碳生态等特色,将前海合作区打造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新窗口。 一是要打造成现代服务业的聚集区,不断创新合作内容、方式,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在新一轮发展起点上深化深港合作; 二是要打造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力倡并践行低碳、生态、集约、高效概念,在开发建设、产业布局和管理服务等方面都要体现科学发展主题; 三是要打造成深圳的标志性新城区,突出水主题,做好城市设计,打造标志性建筑,把前海合作区塑造成“新深圳”的典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八条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第九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 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第二十三条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 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支持下,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适当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八条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第二十九条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第三十二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 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三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在前海合作区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 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三十七条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第三十九条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第四十条 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的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十五条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前海合作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 市政府应当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出入境管理的便利途径。 第七章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前海管理局可以请求市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市政府为落实《前海规划》、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海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依法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 第五十二条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第五十三条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 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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