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开发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
具体做法: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管理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1) 政治角度:这是世界范围内发展中国家的胜利
2) 经济角度:发展中国家可获得海底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3) 法律角度:丰富完善了海洋法及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