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票据交换所 |
释义 | 证券交易所:zhènɡ quàn jiāo yì suǒ 买卖公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机构。本身不参与交易,而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实际交易由经纪人和证券商办理。最早的是1613年成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中国最早的是1905年设立的“上海众业公所”。建国后,一度取消证券交易。1990年至1991年,上海和深圳相继设立证券交易所。 票据交换所:集中办理同城或同一区域内各银行间应收应付票据的交换和资金清算的场所。它开始时由银行间共同协议设置,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已成为中央银行领导下的一个票据清算机构。世界上最早的票据交换所是1773年成立于当时票据最发达的英国伦敦。纽约于1853年,巴黎于1872年,大阪于1878年,柏林于1887年也先后成立。中国最早的票据交换所是在上海出现的。清朝末年,上海旧式的钱庄相当兴盛,钱庄之间代收的票据,采取相互派专人携带汇划帐簿到对方钱庄,使用现银清算差额的办法,很不方便。到了1890年,上海钱业公会成立了汇划总会,改为使用“公单”,通过汇划总会以“公单”交换和转帐结算来清算差额。这是中国早期的票据交换形式,也起到了票据清算中心的作用。中华民国初期,华商银行增设渐多,但无自己的清算机构,其同业间票据收付,是委托钱庄通过汇划总会办理的。之后,上海银行业务日益发达,票据流通逐渐增多,通过钱庄清算,不但资金调度不及时,而且担负风险,万一该钱庄倒闭势必受累。为此,上海银行工会委托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参照美国票据交换所先例,筹办上海银行业自己的票据清算机构,其间克服了当时钱庄与外商银行的种种阻挠和反对,终于1933年1月10日,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新型的票据交换所。 票据交换所的工作程序最初,票据交换所只是把参与票据清算的各家银行集中起来,由它们自行分别办理票据交换和结清应收应付款。这样,每家银行都必须与其他银行逐一办理票据交换。但后来人们发现,任一银行的应收款,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付款;任一银行的应付款,也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收款。各银行应收款项的总和一定等于各银行应付款项的总和。因此,各家银行无须相互间结清差额,而是进行多边净额结算,所有参加交换的银行分别支付或收入自己银行的应付款或应收款净额就可以了,所以,所有银行只需支付或收入一次。 以【表1】为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甲乙丙丁各家银行相互之间都有应收应付款,经过多边净额结算,最终,只需甲和丙银行各拿出10个单位支付给乙银行,总共350个单位的结算就全部结清。根据这种原理,票据交换有以下步骤: 1.入场前,各银行先将应收票据按付款行分别归类整理,并计算出向各付款行分别应收的款项金额及汇总金额,填票据交换结算表。 2.入场后,各银行一方面将应收票据分别送交各有关付款行,一方面接收他行交来的本行应付款票据,核对、计算应付各行款项金额及应付总金额,填交换票据计算表。 3.各银行根据交换票据计算表,比较本行应收、应付款总额,计算出应收应付净额后,填具交换差额报告单,并凭报告单与交换所的总结算员办理最后款项支付。 收付差额通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间的转账即可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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