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裴树唐 |
释义 | 裴树唐,2010年66岁,甘肃省武威市文化馆干部。涉强奸女演员服刑7年,24年后判决被撤销。2011年1月26日,法院宣判裴树唐无罪。 相关事件2010年8月3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强奸女演员一案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历时24年,终于峰回路转。 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裴树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9月份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因业余歌手刘慧芳(化名)在练唱时存在吐字归音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会后裴树唐为其单独做业务辅导,下午7时许辅导结束,刘即告辞回家。事隔9天后,刘慧芳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裴树唐进行控告。1986年8月30日,裴树唐被逮捕。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不服判决的裴树唐上诉至原武威地区(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树唐不服一、二审判决,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二审判决。服刑期间,裴树唐依然没有放弃申诉,服刑期满后,不间断地提出申诉。2000年10月下旬,裴树唐突然收到本案原告刘慧芳转交的亲笔忏悔信,追悔自己造成“冤假错案”。此后,裴树唐多次进京申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9年12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 2010年7月21日上午,历时24年,该案在武威中院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8月31日下午4时许,武威中院再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裴树唐犯强奸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刘慧芳,记者注)陈述。原一、二审期间被害人关于裴树唐将其强奸的陈述不真实,故导致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法院撤销了原武威市(现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及原武威地区(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无罪宣判2011年1月26日早晨,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无罪判决书送达裴树唐家,至此,历时25年的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经过凉州区人民法院新一轮审理后,宣判裴树唐无罪。 凉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携带判决书来到武威市万通小区附近裴树唐居住的平房中。为了表示歉意和对裴树唐老人的尊重,法院送判决书到家进行宣判,令裴树唐感慨万千。裴树唐表示对当天的判决“息诉服判”,如果该案的公诉方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抗诉,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裴树唐告诉记者:“得知法院今天宣判,昨晚一夜难以入眠,预想了法院宣判的两个结果:1.无罪。2.退回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再起诉,进入新一轮的"马拉松"诉讼。”法庭宣判无罪后,裴树唐终于放下了悬着的心。 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起诉书指控的裴树唐于1986年8月5日将刘慧芳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裴树唐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刘慧芳的陈述,而其陈述的情节存在矛盾,现刘慧芳已否认强奸事实,称其原来向公安机关所作控告为虚假控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缺乏相关物证或鉴定结论证实裴树唐同刘慧芳发生过男女关系,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裴树唐无罪。 申请赔偿“25年前,我在一审法院初审时,最后陈述阶段说了一句话"站在被告席上的罪人不应该是我,事实和时间将会证明我的清白",而在25年后新一轮一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我依然引用了这句话,结果终于得到验证。”裴树唐感谢记者率先报道并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感谢媒体“给力”,使该起冤案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快速纠正,使自己在有生之年甩掉了“强奸犯”的帽子。 “25年来苦苦期盼的这一天终于来了!因诬告获罪,是我一生的奇耻大辱,25年来,我背负着妻离子散失去骨肉亲情难以言述的精神痛苦,背负着失去事业和人格尊严的生活磨难和精神枷锁,整整苦盼了25年,才等来今天的结果。人生有几个25年呀?”言语间,泪水从裴树唐脸颊无声地滑落。对于过去的诬告陷害设计者及参与者,裴树唐表示:“有的人已经走了,我也不愿意再去追究了。” 裴树唐告诉记者,在今后的日子里,他将认真学习新的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在适当的时候,将提起和申请国家赔偿,并解决自己的公职和退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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