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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
释义

基本情况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项目编号2005DKA31800)是由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建设的数据中心试点之一。中心建设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主持,中国农业科学院部分专业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参加。 该中心建设是以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需求为目的,立足于农业部门,以数据源单位为主体,以数据中心为依托,通过集成、整合、引进、交换等方式汇集国内外农业科技数据资源,并进行规范化加工处理,分类存储,最终形成覆盖全国,联结世界,可提供快速共享服务的网络体系,并采取边建设,边完善,边服务的原则逐步扩大建设范围和共享服务范围。

在本项目中,农业科学数据是指从事农业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基本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而系统加工整理的数据产品和相关信息,农业科学数据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资源,通过农业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可以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管理决策提供农业科学数据信息资源的支撑和保障。

管理办法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促进农业科学数据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和高效利用,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发展提供信息支撑,为国家科技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可靠的农业科学数据资源保障,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主管机构组织提供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学数据,是指在农业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主要通过科技工作者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观测、地面监测站(点)、自下而上的统计、各种实验、宇宙空间的探测、从若干相关数据资源中整理选择等手段和方法来获取。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农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农业科学数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 共享农业科学数据的提供与使用

第六条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以丰富的农业科学数据资源为依托,通过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共享网络系统向全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科学数据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在线数据浏览、检索、下载、提问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及以电子邮件、光盘、电话等形式为主的离线数据服务。

第七条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对所有农业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公开发布。对数据本身,实行分级分类、认证共享与提供原则。其中,农业部、科技部等政府决策与管理部门以及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具有本数据库的最高共享权限;科研教学单位等其它事业单位将可以有选择地通过一定的权限获得数据共享及其服务功能;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农业科学数据,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 一般用户不需要进行登录认证便可以访问共享平台,享受新闻动态、政策法规以及农业科学数据浏览、检索和公开数据的下载、打印服务;也可以先进行网络注册(免费)成为注册用户,注册用户具有个人身份得到保护的权利,可以享受更多优惠和主动服务,如可以定期、不定期地收到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主动推送的服务信息,也可以提出请求,以其他离线方式(光盘拷贝、复印等)获得相应的农业科学数据。

第九条 用户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农业科学数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罚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社会发布农业科学数据,由有关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农业科学数据,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农业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农业科学数据。

第十二条 提供涉密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农业科学数据,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是指为提供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目录服务、导航服务、数据信息发布、数据检索、数据产品加工、数据以数据产品分发等。

(二)共享用户,是指向数据集的所有者发出访问其数据集的请求命令并被获准访问的单位或个人。

(三)免费,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四)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农业科学数据过程中对农业科学数据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五)资料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农业科学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中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加强对农业科学数据的管理,实现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依据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科农业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学数据是指在农业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主要通过科技工作者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观测、地面监测站(点)、自下而上的统计、各种实验、宇宙空间的探测、从若干相关数据资源中整理选择等手段和方法来获取。

第五条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是在科技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统一指导下,在农业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承担单位按照部门负责制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是在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统一规划下的数据范围,所有数据按农业科学数据中心总体设计要求,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第八条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是在农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第九条汇交的数据按照项目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汇交。汇交前应呈送子课题合同书和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条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一条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签订项目子课题合同时明确提出,并作为项目子课题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 数据汇交义务人

(二) 数据产生的方式

(三) 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四) 数据格式

(五) 数据的质量说明

(六) 汇交形式和进度

(七) 数据管理机构

(八) 数据的保护期限

(九) 数据的科学价值和使用领域

(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需要对课题任务书中规定的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承担责任。

第四章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第十四条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义务人分为子课题负责人、汇交验收员和项目负责人三级。

(一)子课题负责人:对本子课题承担的农业科学数据库进行汇总,对照“子课题合同书”要求,检查本子课题数据产品的完成情况,全部数据产品完成及经过质量检查后,负责向项目负责人汇交。

(二)汇交验收员:对制作完成的数据产品按照《子课题合同书》要求对数据产品整体验收,包括:数据集实体是否完全,各种说明和信息文档是否完备,对产品格式、处理、元数据阐述是否完整详细。汇交验收员负责将数据产品及相关文档向子课题负责人汇交。

(三)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全部资课题汇交数据的汇总,并进行最终质量控制,同时负责向项目下达单位汇交本项目的全部数据及其文档。

第十五条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对汇交的科学数据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科学数据完整权、使用权等。

第十六条汇交义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包括:

(一) 必须按照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汇交数据

(二) 按照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的技术规定汇交数据

(三) 按照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程序、期限汇交数据

(四) 在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过程中妥善保管数据

(五) 对汇交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 对汇交的数据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利用方式作出说明

(七) 对汇交数据的质量进行描述

(八) 对涉密的数据有保密义务

(九) 在汇交数据前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核

(十) 在汇交的数据报告上签章并声明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保证汇交的科学数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章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农业科学数据的汇交分为子课题汇交和项目汇交两个级别。首先是各个子课题负责人指定专人按子课题合同书要求将数据汇交到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受理各子课题数据的汇交和验收;项目组对各子课题汇交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向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九条农业科学数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验收前,由汇交义务人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报告,接受所在单位的审核。

第二十条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汇交义务人应当在中期评估前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接受所在单位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在收到汇交义务人提交审核的科学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汇交科学数据的审核和接受,并对符合要求的数据出具汇交科学数据凭证。汇交的科学数据通过审核后,由汇交义务人向上一级汇交。其中,子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向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汇交,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负责向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二十二条 汇交科学数据凭证作为子课题验收依据。对于按照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汇交而不能汇交的或者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不合格的子课题承担单位,子课题不能结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终止课题。

第六章农业科学数据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子课题合同和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审核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在向其上级单位报告应汇交的数据产品之前,应当对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真实性和质量终身承担责任。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的审核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数据选题是否准确

(二) 数据是否齐全

(三) 数据加工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四) 数据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五) 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六) 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 数据是否具有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等。

第七章农业科学数据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在汇集、呈交、审核数据的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数据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配备专门的数据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采取现代化的手段保存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农业科学数据的合理利用,推动数据的共享。

第八章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科学数据的各级汇交都由上一级机构负责监督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并对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价,以此作为评价各个子课题和项目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数据节点都承担各级农业科学数据的接收、保管、提供和利用工作。农业科学数据主中心保存全部农业科学数据元数据目录。

第二十九条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汇交数据安全;致使汇交数据丢失或损坏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不应当公开的科学数据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发展

1.目标

在“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总体框架下,以国家科学数据共享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形成一套完整的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标准体系,集成80%以上的农业科学数据,建立一支稳定的农业科学数据资源整合、管理与服务队伍,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共享和服务,最终建成覆盖全国、联结世界的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2.主要工作任务

(1)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标准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在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标准规范的总体框架下,研究制定农业科学数据中心运行、数据交换以及共享服务等方面的系列公共标准,以及12大类农业专业领域的领域标准,修订数据制作与数据管理等方面的系列标准规范。

(2)农业主体数据库的数字化加工与规范化整理

按照作物、动物、水产、热作、草地与草业、农业区划、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微生物、农业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食品工程与农业质量标准、农业信息与科技发展、农业科技基础这12大类分年度进行数字化加工与整合,新增44个主体数据库,并对逐年增加的主体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3)农业科学数据资源的网络化组织、保存和共享

对新增的44个农业主体数据库进行进行二次标引与重组,保存与网络化共享。

(4)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软件系统开发

研发在线数据挖掘与分析工具;增加数据检索的智能性和个性化数据服务功能;研发主中心、分中心以及数据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

(5)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运行管理与门户网站维护

进一步完善农业科学数据中心的软硬件设施和共享门户网站;规范共享中心运行管理规范以及组织和人才保障体系;数据分中心、数据结点的建设与管理。

(6)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在实践中探索适合农业科技发展需要的服务模式,新增省级或农业高校的科学数据服务点,扩大用户的覆盖面;加强农业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及时发布和分发最新数据;编辑出版重点数据集的印刷版本和光盘版本。

3、工作方案

(1)组织管理方式

项目由农业部牵头,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主持,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总体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与监督执行、数据资源的组织与管理、共享服务系统以及数据中心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数据咨询服务等。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区划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作物研究院等共计50多家单位参加项目建设工作,并在子任务合同书的规范下,负责各专业领域数据资源的整合,参与标准规范制定与修订,数据库(集)提交以及数据共享服务等。

为全面推进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工作,成立了由“领导小组”、“顾问组”、“技术总体组”、 “工作组”、“项目办公室”组成的项目组织管理体系: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协调行业数据整合,推动行业数据共享制度建设等。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由农业部领导、农业部直辖的“三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作科学研究院)的领导组成。

“顾问组”主要提供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建设的咨询意见。顾问组由在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领域有很深造诣的院士和专家组成。

“技术总体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关键技术方案的制定与协调,协调和监督各个课题的工作。

“工作组”又由“数据资源组”、“质量控制组”、“共享服务组”、“软件开发组”、“网络管理组”组成,负责项目的实施。

“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联络。

(2)技术方案

① 数据资源规范化整理、整合、保存和管理方案

首先,按照农业学科特点以及共享服务需要,制定农业科学数据的学科分类框架以及在数据制作和数据管理方面的配套标准规范;

再将拥有数据的单位根据合同的形式组织起来,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数据的规范化加工、整理和汇交;

加工整理后的数据采用适度分布存贮策略,数据分中心、数据节点分别保存各自整合的资源,并在主中心备份,统一保存管理。

数据主中心对汇集的专业数据库进行元数据登记与注册,二次标引与重组,网络化组织、管理与发布,并统一将全部元数据提交国家科学数据共享门户。

② 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开放共享方案

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在数据分级分类和用户分级的基础上,通过在线离线和方式,运用共享服务推介、个性化信息定制、信息推送、光盘与印刷物等手段,使整合的数据资源实现全部共享,让更多的农业科技人员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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