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泉州商会 |
释义 | 商会概况宁波泉州商会(Quanzhou Charmber of Commerce,Ningbo)是由泉州籍工商人士在宁波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综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商会成立于2005年5月29日,是全国第66家泉州异地商会,全球第156家泉州异地商会,也是宁波市成立的第一家外省籍商会。 宁波、泉州两市通商往来历史悠久,二者均为唐、宋、元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港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城市,享有“东方大港”的盛誉。清朝后期至民国这段时期内,泉州商人通过庆安会馆结交宁波商人,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商贸活动。现今,宁波泉州商会进一步传承两市人民的传统友谊,发挥两市经贸往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目前有会员220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71人。所属会员分布在宁波市各个县市区的主要市场。主要涉及石材陶瓷、物流运输、水暖阀门、水产水果、食品茶叶、纺织印染、服装鞋帽、家私木材、通讯医疗、五金机械及各类服务等十多个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来甬经商的泉籍、闽籍民营企业及工商人士将日益增多,商会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之中。 商会的宗旨: 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团结、发展、诚信、奉献”的理念,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充分发挥会员的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为促进两地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间文化交流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商会章程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宁波泉州商会。英文译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缩写为QCC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在宁波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泉州籍(包括闽籍)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团结和组织广大在甬工作的泉州籍(包括闽籍)、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为促进两地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间文化交流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浙江省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134号C幢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宁波的经济建设,加强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帮助会员开拓市场,规范会员企业的运作秩序,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热心支持本团体各项活动的开展;能定期交纳会费以及提供人力、财力和物质等方面支持的单位; (五)凡对本会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闽籍或非闽籍知名人士,经规定的程序通过,可授予宁波泉州商会名誉会长。首届的名誉会长按原章程为终身制,之后的名誉会长为一届一授予。 (六)对为商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同乡或异乡好友,可由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经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理事会授予永久名誉会长。 (七)名誉会长要积极参加商会的重大活动,连续不参加商会活动历时达两年的,其名誉会长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泉州籍(包括闽籍)在甬依法创办的各类企业、申请加入宁波泉州商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工商行政登记复印件。 (二)经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三)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和半数以上副会长同意,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理事会授予,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有权追回该会员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报请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包括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请会员大会、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筹备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授予名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称号;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执行商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以上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三)、(五)、(六)、(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及以上商会领导无故连续不参加商会会议达到一定时间的,其在商会领导机构的表决权则自行中断(即不计入应到会的统计基数)。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实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也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按规定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对会长负责;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报本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协调商会相关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监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签发监事会文件。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长、副会长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或奖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民政局的财务审计后方可任职,并报告泉州市总商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四十条: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5名以上会员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进行部分修改后,经2010年5月28日二届三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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