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内蒙古安监局 |
释义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管理行业有能源工业、化工工业、冶金工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行业。 行业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管理行业有能源工业、化工工业、冶金工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农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行业。 主要职能内蒙古安监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和各盟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区和各盟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照规定审查“三同时”安全专篇。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保措施内蒙古安监局出台5项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这5项措施是:对一个企业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1—2人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特殊事故,各盟市有权调查处理;加大执法力度,凡是发生1—2人或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3—6个月或6—12个月。在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提高企业安全许可门槛,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在许可延续换证时要从严审查;自治区安监局今后将每半年一次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向各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通报;公开曝光事故查处,约束企业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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