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镇民代表 |
释义 | 简介镇民代表于台湾地区是专指镇编制下的民意代表。与镇代表同等级的地方民意代表尚有乡民代表与镇民代表。乡代任期为四年一届,而镇民代表所组成的镇民代表会也是制约台湾县辖市市长的民意机构。至2006年为止,台湾32个县辖市均设有镇民代表会,各代表会人数在10-31名之间。虽就台湾当局相关法律,县辖市自治事项层级并不高,镇民代表所能监督的项目也不多,不过四年一次举行的镇民代表选举仍相当激烈。 身份一般来说,镇民代表除了其基层议员身份外,也是市长、县议员、县长、“立法委员”甚至“总统”的选举桩脚。而镇民代表法源来自台湾当局“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其母法衍生出的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与各市自治条例等法律条例。镇民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名称称为镇民代表会,并设置主席与副主席各一人来主导议会进行。而代表会尚可聘请秘书一人及办事员数名(通常需具“国家”公务员身份)来佐理会务。 权限有给职、得以连任;且连任不限次数的镇民代表的权利来自台湾地方自治法的行政立法效力范畴下。一般来说,镇民代表的功能有∶议决该镇之自订规约,议决预算分配,议决临时税课,议决镇有财产之处分,议决镇公所组织自治条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议决公所提案事项,议决镇之决算报告,议决本镇镇民代表提案事项及接受人民请愿。换句话说,属于县辖市地方基层事务者及特别税收皆须镇民代表监督。因为今台湾地区地方自治的划分下,警政、地方税等最基本区划单位为县级,因此镇民代表所监督实际事务并无太多权力分享。 实务工作因此实务上,镇民代表最重要的工作有二,一者是质询镇长、争取分配县所拨下之地方预算,二者为接受人民各种地方事务陈情请托。而後者的陈情,则让镇民代表演变成一般民众与台湾“中央”公职民代;即“立法委员”两者间的沟通管道之一。于选举方式方面,镇民代表选举与其他台湾选举相同,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法行之。其中,普通是指满廿岁台湾公民除了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之外,皆可参加台湾选举成为选举人。其馀就无其他限制。另外,平等即为一人一票,而直接及无记名,则表示投票行为必须亲自且直接圈选,而选票上并毋须签名。事实上,镇民代表选举于台湾的民主环节中,并不算十分重要的一环,也因此于1990年代之后,各政党并未深入介入,在数届投票率也只约略在50%左右。不过也因为镇民代表层级较低,加上采取极小选区等因素,贿选情况十分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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