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
释义 |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主管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南宁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主要职责领导班子(一)市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市级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桥梁的健康监测工作。 5、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实施;负责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6、负责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7、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8、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要精品线路和城市主要节点、重要楼宇及标志性建筑的景观照明工作。 9、负责市级城市广场的管理和维护。 10、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编制相关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12、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管理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负责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与其他专业监察队伍的工作关系。 党组书记、局长:杨玉山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苏拥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陆彦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典宣 党组成员、副局长:朱经武 党组成员、副局长:闭百华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方伟项 党组成员、副局长:覃光周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王瑜 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罗安武 调研员:尹奇芳 梁翠玲 副调研员:严秋元 刘正华 内设机构办公室 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市政管理科 环境卫生管理科 广场和广告管理科 数字化城市管理科 项目前期科 计划财务科 人事科 行政审批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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