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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美国最高法院
释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简介

英文全称: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其产生过程与另外8位大法官一样。法官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减。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种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法来决定。

美国宪法没有直接提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通过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某个法律违宪而不被采用。

司法大案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正门上写着一行字:法律下的公平正义西侧正面入口的大铜门,每扇重达六吨半。

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3.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4.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5.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6.从梅里曼案到米利根案。

6.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7.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8.有关劳工权益的数个案例。

9.有关向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数个案例。

10.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1.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12.恩格尔诉瓦伊踏案(1962)。

13.贝克诉卡尔案(1962)。

14.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15.《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16.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确立米兰达规则 。

17.罗诉韦德案(1973)。

18.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19.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20.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确立美国人可以焚烧美国国旗。

21.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22.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23.布什诉戈尔案(2000)。

24.美国诉微软案(2001)。

内部关系

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

联邦最高法院大厦前门镌刻着圣经里的一句名言:“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圣经《弥迦书》6章8节)

关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大法官的坐椅是量身定做的,所以高矮不一。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独立与中立

1.终身制

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而且要启动弹劾程序是相当困难。终身制正门左侧的雕塑“正义之沉思”女神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不会出现诸如法官的判决不服从政府意愿时,会受到政府降职或免职的处分等),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与政府的裁决。

2.任命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而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后,总统方可任命。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民选),法官不是投票选出,而是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来选出的,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法官是中立的,既不偏颇政府,也不能偏颇人民。因此一个真正中立的法官除了独立与政府之外,还应独立于舆论及民意,只忠实与法律(有一法官为了防止其对某件案件的裁决受舆论先入为主的影响而终正门右侧的雕塑“法律守护神”身不看报纸)。

这是一个职业分工的问题,虽然美国是传统的民主政府,但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及国民主的缺陷(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但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法官通过对裁决法律不符合宪法(司法审查权)来达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3.高薪制及薪水不能被裁减,这可以杜绝政府(通过国会)做一些小动作(如通过削减薪酬,使法官识趣,使判决符合政府意愿。)来间接控制法官。

最出名的数位法官

John Marshall 首席大法官

1.John Marshall(在位时间1801-1835)3.Earl Warren(在位时间1953-1969)

5.William Rehnquist(在位时间1986-2005)

沃伦(Earl Warren)法院:

1.斯图尔特 2.哈兰 3.布伦南 4.怀特 5.道格拉斯沃伦(Warren)法院全家福 6.布莱克 7.沃伦 8.法兰克福特 9.克拉克

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法院 1.金斯伯格 2.苏特 3.托马斯(非裔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法院全家福 4.布雷耶 5.斯卡利亚 6.斯蒂文斯 7.伦奎斯特 8.奥康纳(联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法官) 9.肯尼迪

现任法官(罗伯茨法院)

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小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2005——)

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s): 安东尼亚-斯卡利亚 (Antonia Scalia)(1986——)

安东尼-肯尼迪(Antony M. Kennedy)(1988——)

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

露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93——)

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

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2006——)

索妮娅-索托马约尔(Sonia M. Sotomayor)(2009——)

艾琳娜-凯根(Elena Kagan)(2010——)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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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1: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