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政司司长 |
释义 | 【简介】 律政司司长(简称律政司;英语:Secretary of Justice,SJ)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 律政司司长是首三位能于香港行政长官休假或出缺时署任行政长官的政府官员之一(排第三位,第一位是政务司司长、第二位是财政司司长)。 【历史】 此职位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予中国前称为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主管的部门是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主权移交后改称为律政司司长(Secretary of Justice) 和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历任首长】 〖港英律政司〗 何百励 祈理士 唐明治 (1983年—1988年) 马富善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 (1997年7月1日—2005年10月20日) 黄仁龙 (2005年10月20日—) 【福利及待遇】 律政司司长会获编配官邸,官邸位于香港岛施勋道19号。 律政司司长坐驾的专用车牌是“SJ”,是英语“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简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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