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鲁世景 |
释义 | 鲁世景鲁世景,男,汉族, 1946年生,河南濮阳县人。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履历1964年进入石家庄陆军学院,1966年调入北京卫戍区警卫师司令部任参谋,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转业到濮阳县新华书店图书发行调研,1984年调濮阳市统建办任机关支部书记,1988年调濮阳市监察局任审理科科长;1986年任兼职律师,1992年任特邀律师;2001年受聘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创新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2003年任该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终身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创新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央党校党建理论部特约教授;《农民日报》特约通讯员;中国基层党建网特约记者;中国《发现》杂志特约评论员;毛泽东思想学术研究会顾问;民间法律爱好者协会会长。 长期从事“三农”问题、冤假错案调研与基层普法工作。 论述:“冤假错案实例中的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研究”与“刑事侦查技术中的法医临床学鉴定论辩”等 学术观点我国法律关系中的“错案”,其特点之一,就是民主监督的薄弱性。它体现在自立法到司法实践过程的“错案责任追究”无保障状态,致使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抽去了“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失去了法的灵魂,形成权力主体任意超限施法的较大空间。如今年(2006)5月以来,河南省高级法院“大接访”的第一天,就有七千余人的上访大军,就是这种平时轻视人民监督,也包括权力客体在内的有效监督,成为积重难返的症结所在。解剖错案实例,发现成因中的规律性,是管理科学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任务之一。 错案实例中的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研究(摘要) 谓之“错案”,本研究系指与管理法学不可分割的动法之案,即我国社会主义现行法律关系中,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等“冤、假、错案”实例。 错案的原因、依据、性质与后果各有不同,但唯一相同的,就是错的规律。研究发现,酿成错案的诸多因素中,最终可归结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这一既矛盾斗争,又互为依存的对立统一关系的错乱。除了纯属知识或技术条件制约导致的错案外,几乎所有错案的一个规律性现象,就是权力主体超限作用于权力客体,将自身变成为公权力的超限施体,即权力的相对无限享有者。同时,权力客体难能抵御超限施体的作用时,自身即成为超限权力侵害的受体,即承受者。从而抽去了连结二者关系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变成为个人之间我施你受的主从关系。 研究还表明,减少乃至避免错案的至效良方,当属毛泽东早在延安时期解答如何避开“国家权力主体置换周期率”问题时所说的,“我们发现了能够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根本出路,那就是‘民主’。可见,切实有效的民主监督,在预防、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神奇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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