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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省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接待、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督查督办等工作,管理厅政务大厅。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专项的立项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文稿的起草与综合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全省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征转用地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土地征、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

(八)地籍管理处。

贯彻执行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争议;承担省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各市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地籍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拟订地质勘查相关规范、政策;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和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十五)科技外事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制定省级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承担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国土资源合作交流。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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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