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两税盐钱 |
释义 | 北宋的盐税之一,在河北地区把盐税摊入田赋征收。苏辙《龙川略志》卷三:“予顷在河朔,闻盐本末稍详:河朔地碱,民刮碱煎盐,不买而足用。周世宗尝榷海盐,共得三十万缗,民多犯法,极苦之。艺祖征河东还,父老进状,乞随两税纳钱三十万缗而罢榷法,艺祖许焉。今两税外食盐钱是已。”这一办法从开宝三年(970年)起实行,到庆历六年(1046年),仁宗又重申河北只收两税盐钱,不用榷法(官收官卖)。 五代后周世宗显德( 955—959 )时,城镇中实行食盐专卖,乡村仍许商销;北方地区,因有辽盐倾销,乃将食盐钱均摊于田赋之内,名曰“两税盐钱”。宋代实行的课归地丁,将盐税附于田赋缴纳,肇始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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