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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力调电费
释义

力调电费,指供电公司根据客户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或年)所使用的有无功电量来计算其平均功率因数,并据此收取的相关电费。

力调电费的概述

计费数量

电费单上的力调电费的计费数量,是根据功的率因数的高低,加收得总电费的百分数(即“调整率”),这个“调整率”根据相应功率因数的高低是不同的,功率因数高,费率就低,功率因数低,费率就高。这个费率,可能各地略有不同,请参考咨询当地执行的电费政策。

电费设置原因

通过上面的对其的定义就可以明知力调电费是供电公司控制功率因数的,按照电力行业专业术语说就是控制功率平衡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给广大用电客户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众所周知,客户使用电力的时间和数量都是随机的,而要求是苛刻的。无论客户什么时候需要用电,供电公司均得做到提供电压合格、频率稳定的电源。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电力企业会投入很大资金来 做到这点,但由于客户用电的随机性和负荷长期预测准确性不高的原因,特此需要通过电费来调整客户的有功和无功的使用。

对于家庭用电客户,空调等含有电机类电器均消耗无功功率和有功功率;对于企业用户也类似。

计算方法和规定

假设当月有功电量是A,无功电量是B,功率因数是cosφ,则

月平均功率因数: COSφ=A/根号(A的平方+B的平方)

该功率因数标准要求为0.9

功率因数奖、罚规定:每低于标准0.01时,从电费总额罚款0.5%,以此递增,低于0.7每一级提高到1%,低于0.65每级提高到2%;每高于标准0.01时,从电费总额奖0.15%,以此类推,以0.75%封顶。

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减收电费 增 收 电 费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减少%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实际功率因数 月电费增加%

0.90 0.00 0.89 0.5 0.76 7.0

0.91 0.15 0.88 1.0 0.75 7.5

0.92 0.30 0.87 1.5 0.74 8.0

0.93 0.45 0.86 2.0 0.73 8.5

0.94 0.60 0.85 2.5 0.72 9.0

0.95~1.00 0.75 0.84 3.0 0.71 9.5

0.83 3.5 0.70 10.0

0.82 4.0 0.69 11.0

0.81 4.5 0.68 12.0

0.80 5.0 0.67 13.0

0.79 5.5 0.66 14.0

0.78 6.0 0.65 15.0

0.77 6.5 
 

功率因数自0.64及以下,每降低0.01,电费增加2%按有关规定,需从电费总额罚款百分比为19%。

用电电费

电费,即用电费用。

就是一个企业、单位、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耗费的电能电量,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应付的费用。

一般在规定时间内按月支付,也可委托转账代收。

义务民用电费:

50度以内(含50度):0.538

50度以上至150度:0.568

200度以上:0.638

2010年12月27日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没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其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困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困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水利电力部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月

附件: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1983年12月2日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三、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四、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六、本办法正式颁发执行后,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即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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