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日中午,李献良提出辞职,并于当日上午结完工资后,煤场经理张某为李献良送行。席间,李献良喝了不少白酒。下午15时许,元氏县前仙村钱某来煤场拉煤,李献良负责装车。钱某指责李献良把煤矸石和煤面装进了车里,双方由此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拉扯,后被煤场老板张某拉开。李献良恼羞成怒,驾驶铲车将煤场内的简易房屋推倒,致正在房内休息的山东客户丁某被砸身亡。之后,李献良驾驶铲车冲上井元路南佐路段及南佐镇村内,先后撞毁数十辆各类机动车,撞坏简易房屋及门脸等十余间。案发当时有8名群众先后死亡,30余人受伤,截至目前,又有3名群众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警方抓获李献良后于当晚8点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毫克(1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李献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各项善后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