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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近代外债
释义

§ 中国近代外债

§ 正文

指中国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以及它们的地方政府向外国商民或政府举借的债款,包括外国在侵华战争或其他事件中向中国索赔而形成的债款。

太平天国革命期间,苏淞太道吴健彰(约1815~约1870)为镇压上海县城的起义军,于1853年向上海外商借款,是为中国第一笔外债。以后续有借款,均属小额短期债务。19世纪70年代起,外商银行开始承募中期的清政府借款,并在国外发行债券,主要用关税担保。到1893年,共借外债约45笔,债额累计折合银元6426万元,其中92%的债权属于英国商行。

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无力偿付巨额对日赔款,俄法财团和英德财团乃竞争贷放,形成1895~1898年的三项巨额外债,即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共合4782万英镑。这些借款95%在伦敦和柏林转付给日本,并未进入中国。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索取了一笔空前巨额的赔款,并加计利息,成为总额达9.8亿余银两的庚子赔款借款。对该借款,中国自然没有分文收入,而属纯负债。这时,资本主义列强已先后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加强了资本输出。为争夺中国铁路、矿山利权,英、法、德、美财团缔结对华铁路借款协定,并在1910年形成国际银行团,它们垄断了国际市场上中国债券的发行。1894~1911年清政府共举借外债110余笔,累计债额合银元16.72亿元,而中国实收只合9.17亿元。这是因为,除庚子赔款借款等纯负债和借新还旧者外,债款实交要打折扣,有的仅实交83%。这时期的累计债额中,75.3%为政治、财政、军需借款,仅24.7%为铁路及实业借款。债权国中,英占29.8%,德奥占21.7%,法比占18.94%,俄占15.5%。债务担保除关税外,已扩至厘金和常关税。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于1913年向五国银行团举借善后大借款2500万英镑,实交84%;并增加盐税为担保,中国财政收入遂尽为债权国所控制。此后,北洋政府无时不在仰赖外债度日。1912~1927年十余年间全国竟举借外债467笔,累计债额折合银元13.37亿元,实收仅合9.76亿元。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侵华势力扩张。这时期的外债累计额中,日本已占40%,法比占23%,英占14.7%,以次为德、奥、美等。债额中仅23.1%为铁路及实业借款,余均为政治、财政、军需借款。

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初以发行国内公债为主,旋因债信破产,转而依靠外债,其中又以美国的棉麦借款为大宗。1928~1937年,举借的外债共合1.28亿美元,主要用于财政、军需。抗日战争中,为充实抗战力量,先有苏联的三次易货借款,以后有英国的三次借款和美国的四次借款,1937~1945年举借的外债共合11.45亿美元。在中国外债史上,只有这个时期的外债是有益于人民的。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举借的外债,大都以“美援”形式出现(美援中转作借款的部分),是国民党政府发动反人民内战之用的,总额近30亿美元。194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告,对于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所借外债,中国人民概予否认。

各时期外债累计额如下表(外债原多用各种外币或银两计值,各期汇率变动很大,折合美元或银元只是约略之数):

中国近代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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