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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不完全竞争市场
释义

§ 简述

不完全竞争市场(imperfectcompetition),也称有效竞争(workablecompetition)或可行竞争。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

不完全竞争市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J·M·克拉克针对完全竞争概念的非现实性而提出来的。克拉克认为,虽然完全竞争被经济学家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和精心阐述,但它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且从来没有存在过,其应用的最大意义在于可以作为人们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或判别是非的行为标准。在克拉克看来,只要完全竞争的一个条件不具备,则合乎情理地会出现另外的条件也不具备的情形(乔治·施蒂格勒曾针对这个论点举例,假定某个行业的人员具有快速流动性,但对周围的情况一无所知,他们便会往返在两个城市之间寻找工作,这就使工资水平均等的人员流动量始终处于饱和状态。但如果劳动力的流动性小一些,这个超越均衡的倾向就会得到纠正。)这个问题后来形成为次优理论。

由于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竞争的多样性。例如各个产业之间以及同一产业在不同阶段的竞争特性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克拉克认为,竞争的多样性来自于产品的同质性或非同质性、生产者的数量及其规模结构、价格制定的方式、交易的方式、市场信息传递的特征和手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地理分布、产出控制的时间特征、工厂或企业规模的差异导致的成本变动、短期产出波动引起的成本变动、生产能力的可伸缩性等十个方面因素。

§ 市场竞争类型

(1)纯粹或严格的竞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只有农业生产等极少数行业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

(2)修改的、中性的或混合竞争,如垄断性竞争。

纯粹或严格竞争又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纯粹竞争,前者即是一般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后者与前者的区别在于生产要素缺乏完全的流动性,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且在按成本定价时的市场需求小于既存的生产能力。混合竞争 分为同质产品的寡头竞争和产品不同质的垄断性竞争两种,前者其最重要的情况是市场可自由进入但退出需要付出成本,后者单个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但富有弹性,竞争要素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差异化的产品特性对于自由的模仿者是公开的。

“有效竞争”概念的实质在于,它确信“需求与成本的长期曲线不仅较之短期曲线平缓,也比人们通常用图表表述的要更为平缓”。克拉克强调,完全的垄断在现实中很难找到,而与完全竞争所定义的可以自由进入、不存在生产要素专用性和不可恢复的淹没成本的产业,可能会面临极其严酷的破坏性竞争。克拉克的结论是,虽然极端的产品差异性可能会导致垄断的倾向,但存在产品适度差异,特别是具有紧密替代关系和较多知识技术含量产品推动的竞争,可能是更为可行和有效率的。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的观点,启发人们对各个产业竞争有效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评价。

§ 市场结构标准的两种观点

一、梅森标准

产业组织结构主义大师爱德华·梅森(EdwardMason)将有关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的论述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寻求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形成这种市场结构的条件,被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基准”;另一种是从竞争可望得到的效果出发,寻求竞争的有效性,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效果基准”。

根据梅森的归纳,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标准”大致包括: windows操作系统处于垄断地位

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卖者和买者;

任何卖者和买者所占的市场份额都不足于控制市场;

卖者集团和买者集团之间不存在“合谋”行为;

新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出现。

“市场效果基准”包括:

市场上存在着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压力;

当生产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后,价格能自动向下调整;

生产集中在最有效率的但不一定在成本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

不存在持续性的设备过剩;

不存在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

二、索斯尼克标准

在梅森之后,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评论了50年代末之前的所有文献,并依据标准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来概括有效竞争的标准。根据索斯尼克的概括,有效竞争的结构标准包括: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行为标准包括:厂商间不相互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行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没有完全的信息。

绩效标准包括: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入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流程;不存在“过度”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卖者得到最多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经济周期的不稳定。

这些标准可以作为竞争是否持续的讯号,在一定意义上它们可以作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但由此引起的价值判断问题,以及在评价公共政策时面临的技术性问题,成为该理论应用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虽然有效竞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操作上都有局限性,给出了制定和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出发点,因而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市场特点

不完全竞争市场市场的特点是,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某些个别经济人对商品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按照竞争的强弱程度,不完全竞争市场市场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

(一)垄断竞争市场的特点

垄断竞争市场竞争程度较大,垄断程度较小,比较接近完全竞争,而且要现实得多,在大城市的零售业、手工业、印刷业中普遍存在。从总体上说,这种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厂商众多

市场上厂商数目众多,每个厂商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市场价格,但每个厂商又都可对市场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不完全接受市场价格。厂商之间无法相互勾结来控制市场。对于消费者,情况是类似的。这样垄断竞争市场上的经济人是市场价格的影响者。

2.互不依存

市场上的每个经济人都自以为可以彼此相互独立行动,互不依存。一个人的决策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大,不易被察觉,可以不考虑其他人的对抗行动。

3.产品差别

同行业中不同厂商的产品互有差别,要么是质量差别,要么是功用差别,要么是非实质性差别(如包装、商标、广告等引起的印象差别),要么是销售条件差别(如地理位置、服务态度与方式的不同造成消费者愿意这家的产品,而不愿购买那家的产品)。产品差别是造成厂商垄断的根源,但由于同行业产品之间的差别不是大到产品完全不能相互替代,一定程度的可相互替代性又让厂商之间相互竞争,因而相互替代是厂商竞争的根源。如果要准确说出产品差别的含义,则可这样来说:在同样的价格下,如果购买者对某家厂商的产品表现出特殊的爱好时,就说该厂商的产品与同行业内其他厂商的产品具有差别。

4.进出容易

厂商进、出一个行业比较容易。这一点同完全竞争类似,厂商的规模不算很大,所需资本不是太多,进入和退出一个行业障碍不大,比较容易。

5.可以形成产品集团

行业内部可以形成多个产品集团(productgroup),即行业内生产类似商品的厂商可以形成团体,这些团体之间的产品差别程度较大,团体内部的产品之间差别程度较小。

(二)寡头垄断市场的特点

所谓寡头,是指少数的卖者面对众多的买者。当市场上只有两个寡头时,称为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市场在实际中也较多见,情况十分复杂,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总的来说,这种市场的特点是:市场上的厂商只有少数几家,每个厂商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产品的价格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但厂商决策时要考虑竞争对手的反应,独自不能决定价格,不是价格的制定者,更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的寻求者;诸寡头的产品之间可以完全相同,也可有产品差别;其他厂商进入产业相当困难,甚至极为困难,同样退出一个行业也是很不易的。

(三)完全垄断市场的特点

完全垄断的含义是一个厂商面对众多的消费者。与完全竞争完全相反,完全垄断市场的特点是:行业内部只有一个厂商,厂商就是产业;厂商的产品没有替代品,因而没有竞争者;厂商独自决定产品价格,是价格的制定者;厂商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价格,以赚取最大的超额利润。

§ 与反垄断的关系

不完全竞争市场市场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市场。垄断会造成效率的低下,潜在的帕累托改进难以实施,于是整个经济将处于一个背离帕累托最优的状态。

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 相关案例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20世纪90年代以来,微软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不断遭到了反垄断诉讼。

1、美国

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个人电脑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调查,后由美国司法部接管。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微软垄断案开始审理。

2000年6月,美地方法院作出对微软拆分的判决。

2001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地方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但其违反反垄断法罪名成立。

2001年11月,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2002年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了和解协议,微软面对至少为期5年的惩罚性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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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2: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