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非婚生子女 |
释义 | § 简介 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中,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致;许多国家则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婚生子女低下。例如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为遗产继承人,或其应继份小于婚生子女。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中国清代《大清现行刑律》也曾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财产时其应继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 法律地位 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准正 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生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之结婚而准正。生父于婚前未为认领者,非婚生子女并不因生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只有在生父认领后才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近年来有逐渐放宽的趋势。《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不得因认领和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后经修改,在法律上已承认强制认领制度;对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也允许作有条件的准正。 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也可按政策规定上户口。针对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子女的户口登记,可以凭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生育证或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登记生育证号或者专用收据号后即可登记上户。没有生育证或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公安派出所亦应登记上户,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登记或缓登记上户,且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1] § 各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权承。1950、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1980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 香港:香港法例规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自1995年起,继亲关系没有继承权,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与现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无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遗产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男女双方在子女出生时,未具「有效婚姻」关系,子女即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亲的姓名包括在登记纪录(例如出生证明书)内,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与其父亲之血缘关系的证明,亦不需要提交结婚证明。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赡养费。 台湾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89、589-1条)。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而为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参见民法第1065条)。但是和生父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并无法确定血缘联络,所以在认领或准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关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其财产。 § 区别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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