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防御商标 |
释义 | 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 ,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防止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将该商标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而形成的商标。[1] 由于这种商标具有防御作用,故称为防御商标。按照国际惯例,防御商标一般较难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1] § 意义 防御商标的注册给注册人增加了很多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防御商标的注册要求很严格,一般要求正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显著性很强的组字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可口可乐”牌碳酸饮料成为驰名商标以后,又在其他33类商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一般为驰名商标),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淡化其驰名商标的影响。防御商标的注册较为困难,但一旦注册成功,则不受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商标的规定所限。防御商标的注册可以保护驰名商标,不必担心因不使用而被撤销,不必担心他人申请注册在先,可以追究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防御商标的侵权责任,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1] § 注册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既使获准注册的话,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消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消的先例是极少的。 § 作用 之所以要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一些不讲信义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那些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全然无关或关系甚微的商品上,利用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商品打开销路,并因而损害驰名商标和消费者的利益。 防御商标除了为商标注册人提供最前置的法律救济和有力的保护手段外,还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它不仅是保护企业通向市场的通行证,还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是合资合作中资产作价的量化指标之一;在产品宣传中,防御商标价值在于能够给予大众或媒体以确切的信息,有利于扩大品牌知名度;防御商标注册成功后还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可以为企业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 §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全聚德集团 品牌危机 商标 商标权客体 商标淡化 商标退化 § 关键字 防御商标,防御性商标,Defensive Ma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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