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994年关贸总协定》 |
释义 | § 简介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1994,GATT1994)简称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它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对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补充后形成的,但它在法律上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明显的不同。 《1994年关贸总协定》包括以下内容: 1、《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及其9个附件,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更正、修正和修改的文本及附件,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谈成的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以及关贸总协定作出的决定。 3、有关解释《关贸总协定》条款的6项谅解:(1)《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3)《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5)《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6)《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它们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内容的重要补充、修改、解释和更新。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四大部分38条组成。主要内容有: 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关税减让事项;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规统一与透明度、国营贸易企业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规定;规定了协定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方式、协定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成员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给予特殊差别待遇。 § 宗旨与目的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为货物贸易确定贸易自由化的规则,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以求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目的是规范和降低那些由一些国家在其边境上实施以阻碍外国制品的壁垒。为了关税的逐步降低,一些行为是被禁止和挫败的,《关贸总协定》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而每一签约国也都受到关税一览表的制约。 § 作用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3、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从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4、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5、总协定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 创新 新增了以下内容 《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 乌拉圭回合产生的主要创新之一,是《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ATS),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适当规制。在《服务协定》中所采取的方法,与1947年最初《关贸总协定》在解决贸易问题上所采取的方法是相似的,虽然有时这些相似并不产生很好的效果。《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地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透明度,款项(paymers)和转拨资金的自由流通,以及“特许计划(schedules of concessions)"制度的一体化。每一成员国可以有选择地列出哪些服务将被认可进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许计划并得到其待遇。一些服务范围的覆盖面包适:金融,电信,航空,专业(如会计,建筑,工程),商业(如广告,计算机,市场研究),营销(distribution),教育,环境,保健以及游服务等。它同样也有一些除外规定,涉及对于保护措施,健康与保安,对隐私的保护,对税法的遵守,防止欺诈行为以及国家安全的特别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另一主要创新,是一个新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它第一次确立了规则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与《关贸总协定》一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透明度和争议解绝程序等方面,也包含了因国家安全原因的除外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 协定》对禁令,损害赔偿的裁决及证据的收集都有特殊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还导致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的谈判,根据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组织将定期地全面审查每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并就事实的认定作出报告。其目标是查明贸易政策对本国及它的贸易伙伴的影响。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另一个创新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它规定禁止在成员国内实行某些限制的投资规则。该协定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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