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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释义 名称: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主题词或关键词: 海洋法 海洋科学

§ 内容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可能是世界上开的最长的“马拉松会议”。会议从开始到签字闭幕用了9年时间。会议围绕着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辩论,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斗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海洋大国与别的国家,沿海国家与内陆国家,资源输出国家与资源消费国家在会议上,都想得到更多的海洋权益。有评论说,从会议桌上发端的海洋大战已经开始了。或者是,以这个会议为起点的第四次分割世界海洋的活动,正在明明暗暗的进行中。但是,争论归争论,会议所取得的成果是谁也不能否认的。让我们一起回顾离我们尚不很远的那次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吧。

经过海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之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于1973年12月3日在美国纽约拉开序幕。由于会议的议事内容多,又直接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和一些基本权利问题,所以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先后参加会议的就有167个国家的代表团,此外还有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单位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我国代表团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期会议。整个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字,持续了9年的时间,先后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创造了以往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3个之“最”。也是国际法编纂史上所拟公约条文最多的一次。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括一个序言、17部分共320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客观地说,这部联合国海洋法,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包括诸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即区域)、公海、群岛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发生争端的解决方法等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法律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极大的改变了传统国际海洋法的面貌,少数海洋强国控制海洋的状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国际法中,领海宽度这一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解决;沿海国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已经以法定的形式大大超出了狭窄的领海范围,扩及到距岸200海里的海域,有的甚至到了大陆边缘的海底自然资源;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也被宣布为全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群岛水域制度的建立,使得群岛国家拥有更为广阔的管辖海域;岛屿制度的建立,使得一些过去并不为人们看重的岛屿,在当今却备受青睐……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表明新的国际海洋秩序正在逐渐形成。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团结战斗,排除了重重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经过长达9年的艰难历程,终以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宣告胜利。

诚然,公约直接关系到缔约国的利益,必须兼顾缔结公约的所有国家的利益。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时各种力量对比、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各种矛盾相互磨合的产物。或许以我们的眼光审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或某些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它有效地扼制了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霸权主义,反映和保护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基本利益。

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成为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保证管辖海域得到有效控制和充分开发利用的法律手段,也是建立和维护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确保世界海洋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全人类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必要工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较之大陆架更为广泛的权利。归纳起来,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内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的主权权利。或许读者会问,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这项权利不是与其在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一样吗?是的,如果一个沿海国的大陆架不超过200海里,单就这一点来讲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对于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的国家而言,则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这项权利就不能取代其在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了。况且这项权利的主张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在其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是固有的,而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则必须是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获得的。

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这里所说的生物资源,当然是指一切生物资源,由此构成一个良好的环境,构成各种经济鱼类的食物链。但从目前各国实践看,主要还是对一些经济鱼类的捕捞、养护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沿海国能否充分的切实的行使这项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沿海国要组织渔业生产,养护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必须首先查清资源量,对本国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以及分布变化规律有切实的了解,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捕捞量,科学的组织渔业生产,采取有效的渔业资源养护措施,使得渔业生产持续发展、渔业资源永续开发利用。而要查清渔业资源量,除经济条件外,最重要的一条是这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如果对资源量掌握不准就盲目的确定捕捞量,势必导致要么过渡捕捞,造成资源衰减;要么造成资源浪费,因为有些生物资源的生命周期并不长,不及时捕捞也会死去。所以说,沿海国要充分行使这项权利。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事先做好,而首当其冲的是组织好渔业资源的普查。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比如,开发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等能源资源。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还享有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及其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和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上述一些主要权利的同时,也相应的承担一些义务。所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还有剩余的捕捞量,应该允许其他国家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在国际实践中,这种捕捞剩余可捕量的渔业活动,一般多以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方式进行。沿海国从维护本国利益的原则出发,多将海上作业条件差、渔业资源较少的区域开放给外国捕渔者,使其付出较大的代价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二是对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以及高度洄游鱼种、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鱼种乃至海洋哺乳动物等,有与其他相关国家进行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养护的义务。

§ 意义

从已经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情况看,不外乎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对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研究,重点是对主要经济鱼类的种类、数量、分布要搞清,研究其变化规律,以便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每年的可捕量,避免渔业资源衰竭或不必要的浪费;在确定了可捕量的前提下,合理的组织本国渔民的生产活动。一般是通过发放渔业生产许可证、规定海上生产作业区域、限定渔具或作业方式、收购渔获物等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实现适度经营生产。对于外国捕渔者,虽然可以允许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或者叫做剩余捕捞量,但在对其管理上,大多从严掌握;除指定渔业生产作业区、限定渔船数量、作业方式以及渔具等之外,还组织海上作业的现场监视,甚至派员随船监视,实行海上作业报告制度等等。对于渔业资源的养护问题,已引起沿海国家的普遍关注,大都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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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4: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