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代冠服制度 |
释义 | § 特点 《清代冠服制度》,崇德时期,清皇室定下“上下冠服诸制”和不得“变本忘先”的训诫。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提出“祖宗成宪具在,所宜永守勿愆也”,最终决定本着“不轻变祖训”原则,在保持满族服饰特点的同时,吸收汉族帝王服饰的色彩和章法纹饰,再对服饰制度作一些增加补充,确定形成最终的典章制度,执行起来极为严格。 § 由来及发展 清顺治九年(1652)四月上谕:“凡违禁衣服,如:三爪、五爪满水缎圆补子,黄色、秋香色、黑狐皮,俱不许存留在家。馀越品衣服,如御赐许穿用,若非御赐,听其变卖不许穿用……”另据康熙九年(1670)议政王等议定服制:“民公以下,有顶带官员以上,禁止穿五爪、三爪蟒缎满翠缎圆补服,黑狐皮、黄色、秋香色衣……” 清代冠服制度具有全面性、系统性、严肃性。皇帝每年秋审,对“服制斩犯”达到近乎疯狂的残酷。据乾隆四十七年(1782)九月《清实录》中载:“丙午,上御依清旷勾到,秋审官犯、服制及云南、贵州情实罪犯。停决官犯斩犯六人、绞犯四人、服制斩犯四十二人、云南绞犯七人、贵州斩犯一人,绞犯八人……”可见因服制被斩首的犯人在死刑犯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然而,到了清代晚期,在冠服制度上虽然更注重繁文缛节,但实际上随着政权的衰落,有些制度已经变样,不免有些随心所欲,对服制的管束也日渐宽松。 乾隆自己曾慨叹道:“每岁秋审,谋故杀人犯已不胜诛,岂能将侈肆越礼之人,复一一绳以三尺乎?此时朕非不能办,实不忍办,亦不必办也……” 按理说,乾隆朝的服饰制度政策应该相当严格,但是,随着政权的巩固和大清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这一严格的政策在乾隆朝中后期却开始松动。究其原因,除了盛世奢华和乾隆实行怀柔政策外,另外的因素就是法不责众与实出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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