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放荒 |
释义 | 清朝政府将无主的山岭﹑荒地招民垦种的措施。又称为“官荒放垦”。清代在顺治﹑康熙时期(1644~1722)曾大规模地推行官荒放垦。当时﹐全国土地拋荒的情况十分严重。据顺治八年(1651)清朝赋籍帐册的登录﹐全国田地山荡额为二百九十多万顷﹐不及明万历六年(1578)全国田土数目的一半。为了招民垦荒﹐早在顺治初年﹐清朝政府就宣布将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并由官府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对于贫穷无力者﹐由政府贷予耕牛﹑农具﹑种籽等银两。又放宽起科年限﹕新荒者一年后供赋﹐久荒者三年后起科。康熙时﹐还一度把起科年限宽延到四年﹑六年﹐甚至十年﹐后来又确定为六年。 从顺治十年起﹐清朝政府又在全国设置兴屯道厅等官﹐厉行屯田开荒﹐规定各直省土地凡办纳钱粮者为民地﹐其余不分有主﹑无主﹐俱为官地﹐由兴屯官员招民开荒。缺少耕牛种籽者﹐也可优待发给牛价籽粒银两。因清朝政府急功好利﹐兴屯官员又弄虚作假﹐兴屯垦荒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此外﹐清朝政府还十分重视利用地主乡绅的力量进行垦荒。顺治十三年宣布﹕各省屯田荒地﹐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两千亩以上者﹐可按等授予官爵。以后﹐又多次补充和重申上述规定。 到了康熙末雍正初﹐全国除少数边远省分外﹐主要农业地区的田土已经基本得到垦复。雍正二年(1724)全国耕地为七百二十三万多顷﹐大体上已经超过明万历初年的数字。 自雍正直至干隆﹑嘉庆时期(1723~1820)﹐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尽可能地使失去土地的“游民”﹑“流民”回到土地上去﹐清朝政府对于放荒招垦仍继续加以关注。雍正元年﹐再次调整起科年限﹐确定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干隆初又宣布﹐根据各省不同情况﹐开垦零星土地永免升科。一些自然条件差﹑开垦不易的劣等土地﹐则实行轻则起科。对在放荒中各地官府虚报邀功的情况﹐也注意进行纠正。 同时﹐清朝政府还不断有条件地开放一些被视为禁地的海岛﹑滩涂﹑山岭﹑以及像蒙古﹑新疆﹑东北等边疆地区的荒地﹐允许人们垦种。湖北郧阳﹑施南两府的山区﹐原属封禁﹐干隆三十八年(1773)﹐朝廷下谕开禁﹐大大加速了该地区的开发。与顺康期间相比较﹐这时的官荒放垦﹐虽然规模远不及前﹐但各地几乎每年都有新垦田土升科。特别是那些边远地区﹐更是进展显著。 蒙古和东北地区的荒地﹐从康熙时起﹐就不断有内地民人进入垦种﹐但始终属于私垦。干隆﹑嘉庆时虽曾明令严禁﹐但也常常被迫承认既成事实﹐允许留居者垦种。有时甚至还由清廷允准实行放丈。内蒙古土默特归化城地区的十余万顷官厂牧场﹐就是清廷为解决当地驻军的军需食粮而陆续放丈开垦的。道光以后﹐清廷的财政困难加剧﹐对蒙古﹑东北地区的封禁愈加松弛﹐开放的牧场﹑荒地也更多。 鸦片战争以后﹐垦荒主要集中在蒙古和东北地区。光绪年间(1875~1908)在广西等地也推行过招商开垦计画﹐并在各地设置丈放局﹑垦务局﹑垦务公司﹐颁布招垦章程﹐大规模地实行放丈招垦(见垦殖公司)。据光绪三十四年统计﹐奉天全省耕地面积已达六十三万余顷﹐境内荒地大多放垦完毕。内蒙古自光绪二十八年设立垦务总局﹑分局后﹐到三十四年﹐仅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及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等地﹐就开放了荒地七百五十多万亩。清末在边疆地区的大规模放垦﹐虽然出现一些问题﹐但对开发边疆﹐稳定边疆局势﹐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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