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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卡多佐
释义

卡多佐全名本杰明·N·卡多佐,美国社会法学派大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1870—1938)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犹太人的后裔,曾在哥伦比亚大学肄业,又在哥伦比亚法学院攻读两年。本杰明·N·卡多佐

1879年,卡多佐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他15岁就上了大学,在哥伦比亚大学就读,本科毕业后,于1889年考入该校的法学院,两年后卡多佐肄业,开始从业当律师。从1913年开始,卡多佐担任纽约州法院的法官,他的很多判决对发展侵权法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1921年,他在耶鲁大学进行学术讲座,后来被出版为《论司法过程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该书影响颇为深远。随后,卡多佐参与创建了美国法律协会。1932年,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接替退休的霍姆斯大法官,获得参议院通过,他是继路易斯·布兰戴斯之后,最高法院的第2位犹太人大法官。

§ 简介

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犹太人的后裔,曾在哥伦比亚大学肄业,又在哥伦比亚法学院攻读两年。1891年,他还未等到取得法学学位就获得了律师资格,42岁任纽约州立法院法官,62岁时作为最高法院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的继任人进入联邦法院,在出色工作六年后不幸逝世。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继而又担任法官,是美国历史上当之无愧的伟大人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判决词。

卡多佐强调说,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社会法学的影响下,他对司法过程进行了敏锐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通过司法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法官选择正确的司法方法。

§ 独到观点

卡多佐把司法方法分为四类:

1.哲学方法 这是西方司法过程中最传统的方法,亦称逻辑推理。这种司法方法首先以法律为大前提,后以事实作为小前提,再运用形式逻辑的严格推理而得出判决结果,即西方人讲的典型的三段论。

2.历史的方法 即沿着历史发展趋势处理,卡多佐称之为“进化论方法”。历史方法,也称判例的方法,卡多佐作了四点说明:①司法中运用判例与运用成文法规相比应该说是第二位的,其本身就是一种例外。②历史的方法与逻辑的方法并不矛盾,而且通过历史判例能更好地说明立法的逻辑。⑧历史的方法对于解决立法中无明确规定的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④为了法律的稳定,首先应坚持遵从法律的传统原则。,“奉行先例应当是规则,而不应是例外。”但在遵奉先例明显不符合正义感和社会福利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受遵循先例这项规则的约束。他指出,确定性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同进步的需求相协调。“在对过去的崇拜和现实的赞扬之间,人们可以找到一条安全之路”。

3。习惯的方法 即沿着社会习惯处理,卡多佐称之为“传统的方法”。如果逻辑的方法和历史方法都不能对案件作恰当的指引,习惯的方法就会取而代之。习惯包括社会生活习惯和司法习惯,司法习惯往往来自于社会生活习惯。卡多佐认为甚至法律中关于主体权利义务的精致安排往往是来自习惯。总之,无数商业习惯及其它社会生活习惯都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有些甚至可以作为判决的可靠依据,或是作为检验判决是否正确的合理标准。

4。社会学方法 卡多佐说:“沿着公正、风尚和社会福利的几条线,即按现今习俗道德去努力,这一点,我称之为社会学方法”,并指出,这是今天和今后变得最重要的司法方法。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进步,体现社会的正义。而社会正义是——种多元的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混合体,它包括社会道德、正义观念、社会条件的变迁、公共政策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舆论的倾向等等。为了法律的实效,法官在判案中,绝对离不开对社会因素的考虑,而这种考虑的前提则决定于法官本人的学识水平、心理偏好等主观因素。社会学方法对法律的认识采取一种或然的立场,即对法律的确定性内含表示疑义。评价法律的标准在于实效。可以说,只有将司法与社会实际需要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司法的本质与目的。

卡多佐不仅使自己因担任法官而出名,而且他那风格优雅、内容淋漓的著作,例如仍然有生命力的经典性的小册子《司法过程的性质》(1921年出版),也为他赢得普遍的赞誉。卡多佐对法官职责的微妙作用也予以密切关注,并渗透在一些其他的越出法律范围的著作内——《法律的成长》(1924)、《法律科学中的矛盾》(1928)及《法律与科学》(1921~1930)。

§ 个人成就

1891年,他还未等到取得法学学位就获得了律师资格,42岁任纽约州立法院法官,62岁时作为最高法院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的继任人进入联邦法院,在出色工作六年后不幸逝世。 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继而又担任法官,是美国历史上当之无愧的伟大人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判决词。

在卡多佐担任纽约州最高法庭助理法官和首席法官的18年里,他就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使这个法庭成为很可能是全美各州法庭中最繁忙、最有名的受理上诉的州法庭。在他的言词中体现了对现代问题与众不同的观点以及巧妙的表达风格,他对各种主题(侵权行为、契约、刑事)所持见解,是在努力使法律能适应工业技术进展时期社会中人民的需求,在处理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中,就很好地表达了他这一处理问题的方式。

早在20年代时,卡多佐就有机会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但因受到塔夫脱总统所支持的人们的反对而与最高法院失之交臂。1932年1月15日,联邦法院的霍姆斯法官因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不佳提出辞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全体人员促请胡佛总统提名本杰明·N·卡多佐。

享有威望的哈佛、耶鲁和哥伦比亚大学等法律院校的校长们都提出了相类似的措施有力的请求,劳工和企业界的领袖们、自由主义人士与保守主义人士,司法自我约束的鼓吹者以及司法活动家,一致参与了这样一种为提出一位最高法院候选人而发出的独特的、一致的呼吁。1932年2月15日,卡多佐获得总统提名,几天后送到参议院时,未经唱票就立即一致通过了。

§ 个人经历

《纽约时报》准确地评论了那件事:“一项任命受到如此普遍的赞扬,这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是极其罕见的。”尽管命运只允许他在最高法院的职位上任事六年多一点的时间,然而他被评为伟大人物却完全当之无愧。那六年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激动人心和争端频起的年月, 而卡多佐做的比那个时期历史所记录的他扮演的角色做得更多,他以立法学家、哲学家、诗人和教师的文笔写出了大量裁决意见,在宪法年鉴和历史上没有一个法官曾经在这样短暂的年月里作出过这样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贡献,在经济不景气年代,法院意见陷于分裂的情况比比皆是,是他屡次为这些政见分歧的盟友发言,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促进经济调整和制订社会福利纲领的权力辩护。

是他在1937年的两宗主要的社会安全案件中担当了法院的发言人,支持1935年里程碑式的社会保障法的关键条款:是他撰写了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最有意义的一项基本判决,即著名的帕尔科诉康涅狄格州“公司合并”案,这项裁决有利于把联邦的人权法案应用于各州。卡多佐认定某些权利“在我国人民的良知和传统中是如此根深蒂固地被看作基本的东西”,它们是如此清楚地构成了“几乎是其他所有形式的自由权利的源泉和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他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请愿自由等权利),因此与某些其他权利不同,这些自由权利也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条款的保护而不受政府的侵犯。自帕尔科案后,几乎所有的应用——吸收或合并——都是对卡多佐在民主社会这个基本方面所做的法学上的开拓工作的表扬。卡多佐不是“他们那个时代的摩擦与激情,而是持久不变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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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

[2] 新华新闻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0/29/content_612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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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