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已而金主觉,妄疑不疑,不疑谢有之,买金偿。而告归者来而归金,而前郎亡金者大惭,以此称为长者。文帝称举,稍迁至太中大夫。”O喻指蒙受不白之冤。
§ 备注
唐刘长卿《按履后归睦州赠苗待御》:“直氏偷金柱,于家决狱明。”另参见器用部·珍宝“不偷金”、人物部·官吏“同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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