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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叶燮(1627~1703)
释义

§ 叶燮(1627~1703)

§ 正文

清代诗论家。字星期,号己畦。嘉兴(今属浙江)人。因晚年定居江苏吴江之横山,世称横山先生。康熙九年(1670)进士,选为宝应知县。不久因鲠直不附上官意,被借故落职,后纵游海内名胜,寓佛寺中诵经撰述。主要著作为诗论专著《原诗》,此外尚有讲星土之学的《江南星野辨》和诗文集《己畦集》。

《原诗》原附刊《己畦集》中,分内外两篇,每篇分上下两卷,共4卷。后收入《昭代丛书》和《清诗话》中,合为 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出新校注本(与《一瓢诗话》、《说诗晬语》合刊),以《清诗话》本为底本,校以《己畦集》本,仍分4卷;内篇上下分卷,据文意略有调整。内篇为诗歌原理,其中上卷论源流正变,即诗的发展;下卷论法度能事,即诗的创作。外篇为诗歌批评,主要论工拙美恶。《己畦集》中尚有《与友人论文书》等文学论文,宗旨与《原诗》略同,内容亦不出以上三个方面。

关于诗的源流正变,叶燮认为:“源流、本末、正变、盛衰,互为循环”,“未有一日不相续相禅而或息者也”。但“变之中有不变者在”:本于六经之道,合乎温柔敦厚之旨,雅而不可涉于俗,这些是不能变的。所以体现这些原则的最高典范《诗经》与杜甫诗也是“长盛于千古,不能衰、不可衰”的。因此,叶燮既主张文学的进化,说“物之踵事增华,以渐而进,以至于极”,“乾坤一日不息,则人之智慧心思必无尽与穷之日”;又反对文学的质变,斥骂“叛于道、戾于经”者为“反古之愚贱”。出于这种观点,他要求作诗者这样处理继承与革新的关系:先学习古人,“痛去其自己本来面目”;久之,“又能去古人之面目”,而“卓然自命”。

叶燮(1627~1703)

关于诗的法度能事,叶燮提出:能以“在我”之“才、胆、识、力”反映“在物”之“理、事、情”,则“自然之法立”,“诗之能事毕矣”。因而对于格律、声调、起伏、照应之类,他继承宋人吕本中的活法论,以死法为“定位”,以活法为“虚名”,要求“神明变化”,使合乎反映理、事、情的需要。“理、事、情”三者,叶燮强调“理”,认为“理者与道为体,事与情总贯乎其中”,所以“惟明其理乃能出之而成文”。“才、胆、识、力”四者,叶燮强调“识”,认为“识为体,而才为用”,“识明则胆张”,无“识”而有“才”、“胆”、“力”便会“背理叛道”,成为“风雅之罪人”。他还声称:“理、事、情”虽为“在物之三”,但“备物者莫大于天地,而天地备于六经;六经者,理、事、情之权舆也”,故反映“理、事、情”均需“适于道”。这套以“才、胆、识、力”反映“理、事、情”的理论,是叶燮在文学理论上的主要创造,他曾数次以此为《原诗》和自己文学理论的宗旨。

关于诗的工拙美恶,叶燮提出:“当争是非,不当争工拙”,“未有是而不工者,未有非而不拙者,是非明则工拙定。”但他之所谓“是”,又以“适于道”为最高标准。由此出发,他重质轻文,说体格、声调等等仅是诗的“文”,必有“诗之才调、诗之胸怀、诗之见解以为其质”,故学诗者“必先从事于格物,而以识充其才,则质具而骨立”;重自然而轻人工,认为“自然之理不论工拙,随在而有,不斧不凿”,起、止“皆有不得不然者”;反对片面追求“陈熟”或者“生新”,认为二者均属“无本”,指出陈熟、生新以及大小、香臭、深浅、明暗等等“对待之两端”,均“各有美有恶,非美恶有所偏于一”,若能“抒写胸襟,发挥景物,境皆独得,意自天成,能令人永言三叹,寻味不穷,忘其为熟,转益见新,无适不可也”。

叶燮的诗论具有明显的朴素唯物主义倾向以及辩证法思想,他实际上试图把文学创作建立在反映论的基础上,并试图解决继承与革新的关系问题。但他未能把一般哲学原则融入诗的特殊规律中去,所以有的观点不够贴切,如以“在我”的才、胆、识、力反映“在物”的理、事、情之论。同时他又坚持正统儒家立场,所以仍以合于六经之道为文学的最高原则,且最终倒向了以理摄物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否定破旧立新的折衷主义。他的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清代学者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叶燮的诗论原为纠正明代前、后七子和公安派这两种对立倾向而发。因此在破除正统封建观念、促进文学质的革新方面虽嫌不足,但在总结历史经验、帮助正统文学继续延展方面却颇多可取见解,尤以对前、后七子拘泥体格、声调的批判最为精彩。他的《原诗》也以理论的创造性和系统性居于清代众多诗论专著之上。

叶燮的诗论对沈德潜、薛雪有一定影响,但沈、薛均未能进一步发挥叶燮的进步观点,沈德潜则反而发展了叶燮的落后观点,实际上已另立宗旨,别为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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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4: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