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廊坊市体育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体育政策法规互认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我市体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事业改革,拟定全市体育工作发展战略,编制全市体育事业中远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参加和承办体育竞赛;研究体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六)负责全市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廊坊市体育局考勤制度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体育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请销假 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坚持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旷工。 二、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需口头或书面向上级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并把工作安排妥善后方可离开。 (二)因私事请假,本人要事先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申明请假理由及时间,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善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销假。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请病假的办法及审批手续按请事假的程序办理。 请事假的审批手续,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者,由本部门(科、室)领导批准;超过2天者,由主管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者,经主管局长批准;超过3天者,由局长批准。 3、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3天以内须经办公会批准,3天以上报市主管领导批准。 三、非因公请假处理办法 因私事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每天扣发补贴10元;6-10天(含10天)扣发补贴100元;10天以上停发当月全部补贴(含午餐补贴)。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只发生活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超假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可酌情处理。 因病请假5-10天的,每天扣发补贴10元;超过10天的,停发当月全部补贴(含午餐补贴),工伤除外。根据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规定,请病假时间较长者,除扣发全部补贴外,其工资待遇如下: (一)机关公务员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30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80%计发;工龄30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9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30年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70%计发;工龄30年以上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80%计发。 (二)机关工人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30年的,其奖金按50%计发;工龄30年以上的,其奖金按6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国家明确规定的,如婚假、丧假、产假(含流产)、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反请销假制度处理办法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职、旷工处理。除按日扣发工资和补贴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因故超假者,应提前补假;来不及补假者,应以通讯方式通知,事后需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请假对待,否则按旷职、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国家公务员旷职、旷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辞退。 (四)利用假期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者,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因公外出而未经过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酌情批评或通报批评;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1997年7月28日下发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市体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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